日帝强征劳工遗属诉日本制铁索赔胜诉:获赔1亿韩元

强征劳工遗属诉日本制铁索赔胜诉判决最终确定 View original image

在针对日本企业追究日本殖民时期强制征用责任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最高法院作出有利于受害者的判决。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ayongju)于11日对已故强制劳役受害者 Jeong Hyeongpal 先生的4名子女起诉日本制铁公司(原新日本制铁)要求损害赔偿一案,作出维持二审原告部分胜诉判决的终审判决,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共计1亿韩元”。


这是自2018年10月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判决承认日本企业对强制征用受害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后提起的追加诉讼中作出的首个最高法院判决。


生前,Jeong 先生陈述称,自己在1940年至1942年间被强制动员到日本岩手县的一家钢铁厂劳动并遭受损害;以此为依据,遗属于2019年4月提起诉讼,索赔2亿多韩元。在强制征用损害赔偿诉讼中,最核心的争点是消灭时效的起算时点。


在本案审理中,日本企业方面同样主张,消灭时效已经届满,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在知道不法行为之日起3年、不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后消灭。但若存在“无法消除的客观障碍事由”,则以该障碍事由消除之时作为消灭时效的起算点。


最高法院在2012年针对日本制铁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首次认可了赔偿请求权,撤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此后历经漫长程序,2018年全员合议庭最终作出判决,确认日本企业负有赔偿责任。之后,包括 Jeong 先生遗属在内的强制征用受害者,向日本企业提起了所谓“第三轮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2021年9月,一审认为遗属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已过期间,判决原告败诉;但第二审在去年8月推翻了一审判决。


一审将作为消灭时效起算点的“障碍事由消除”时间认定为2012年,因而驳回了请求;而二审则认定应以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判决作出的2018年10月为基准,认为在全员合议庭判决之前,日本企业关于消灭时效完成的主张不应被采纳。



最高法院此前在2012年发回重审判决后,针对受害者提起的“第二轮诉讼”中,于2023年12月认定强制征用受害者的请求权,认为“在2018年全员合议庭判决宣告之前,存在受害者事实上无法向日本企业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事由”。此后,下级法院接连作出承认强制征用受害者请求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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