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断,认为由同一院长经营、相距25分钟路程的两家补习班,不能视为一个事业场所。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 Kang Jaewon 部长法官)于10月2日就补习班讲师A某提起的撤销中央劳动委员会(下称中劳委)再审裁决之诉,作出原告败诉判决(2024구합84295)。A某主张,应将由同一院长经营的两家补习班视为一个事业场所,从而将该补习班认定为5人以上事业场所,进而受理其不当解雇救济申请,但合议庭未予采纳。

帮助理解报道内容的示意图片。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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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

A某是在B院长经营的C补习班任职的小时制讲师,因2024年2月家长投诉,被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对此,A某认为自己遭到不当解雇,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但该委员会认为,C补习班属于常时劳动者不足5人的事业场所,因而驳回其申请。中央劳动委员会(下称中劳委)也作出了相同判断。A某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B院长不仅经营C补习班,还同时经营D补习班,且D补习班与C补习班在会计等方面并未区分,距离也非常近”,因此“补习班的劳动者为常时5人以上”,请求撤销中劳委的再审裁决。


[法院判断]

合议庭表示,“认定C补习班的常时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是妥当的”,并判决原告败诉。


合议庭判断称,“不能认为应将两家补习班的劳动者合并计算常时劳动者人数”。


合议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两家补习班各自办理了营业者登记;▲两家补习班相距约1.5公里,难以认为近到足以认可两者之间存在人员及物理上的关联性;▲两家补习班所属的小时制讲师等人员构成并不相同;▲小时制讲师分别以各自补习班为特定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无证据显示两家补习班之间存在人事交流等情形。



Kim Jisu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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