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仍藏不利创业公司的毒条款
金融委也应仿照中小风险企业部制定标准合同
大型金融机构应带头开展“公平合同”运动

归根结底,核心在于细节。

在Lee Jaemyung政府打出“生产性金融大转型”旗号之际,预计从明年起将有大规模资金涌入风险投资市场。然而,现实中依然残存着各种不合理惯例,让创业者在进入市场前犹豫不决,也使初创企业和风险企业代表难以专注于业务。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合同条款上单方面对初创企业和风险企业极为不利。

[初动视角]挫伤创业意志的“名不副实”生产性金融 View original image
风险投资合同中“禁止连带保证”的半吊子改革

现实中,初创企业和风险企业在引入投资时,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即便合同中包含不利条款,也只能为了筹资而被迫签字。过去,要求创业者提供连带保证的合同条款十分普遍。所幸的是,中小风险企业部下属的投资机构几年前开始引入删除连带保证条款的标准合同,最近国会也通过了将禁止创业者连带责任的规定从“告示”上升为“法律”的《促进风险投资法》修正案。


然而,目前在金融委员会主管的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新技术事业投资组合、私募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中,禁止创业者连带责任的规定仍未适用。由于明年引入企业成长集合投资机构(BDC)后,公募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投资非上市风险企业,因此有必要由政府层面进行统一整顿,有必要制定标准合同指引。


束缚创业者手脚的“投资者个别否决权”也应改变

近3年来,随着风险投资市场降温,赋予投资机构事前同意权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对于章程变更、增资发行、并购(M&A)、首次公开募股(IPO)等重大经营决策,征得投资机构同意是普遍做法。问题在于,每一家投资机构都被赋予个别同意权,只要有一家反对,任何项目都难以推进。


要推动增资发行等重大事项,就必须逐一说服所有机构,对“速度”至关重要的初创企业和风险企业而言,这无异于致命打击。正如Korea Venture Investment Law Association会长Kim Sunghoon所主张的那样,社会上要求用集合同意权(例如获得投资机构三分之二或过半同意即视为通过)取代个别否决权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风险投资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大型金融公司应发挥带头作用

要通过法律强制排除对初创企业和风险企业不利的条款,显然存在局限性。即使法律禁止某些特定条款,投资机构也会很快设计出对自己有利的新条件。实际上,在连带保证被禁止后,通过附加各种条件的卖出期权(股票回售请求权)等方式,取得类似效果的案例不断增加。


投资机构辩称,他们也必须为保护自己的出资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而尽职尽责。如果是这样,那么最迅速的解决方案,就是由对投资机构具有影响力的出资人直接要求改进对风险企业不利的合同条款。实际上,Korea Venture Investment曾引导母基金投资机构引入标准合同,就属于这样的案例。


今年,包括五大金融控股公司在内的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响应政府“生产性金融”政策。鉴于金融业是典型的监管行业,主要金融公司历届以来都自发参与政府政策。在Moon Jaein政府时期,也曾有金融控股公司在旗下设立初创企业培育项目并直接参与投资的案例。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国内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出资人,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资本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也在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因此,如果以Korea Venture Investment的案例为标杆,由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牵头制定标准合同指引并开展“公平合同”运动,预计会在整个行业产生积极的连锁反应。



Cho Siyoung 证券资本市场部次长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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