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叫停“公告送达滥用”…“涉案电话诈骗共犯需重审”
“보이스피싱 중계소” 운영 피고인 유죄后失联
上诉后拒不到庭…拘留执行停止期满仍未归案
警方称“在原住址下落不明”
一审未作进一步确认即以公告送达审理
卷宗中载有住址及本人、家属联系方式
法院未尝试联系便直接决定公告送达
大法院指摘程序违法
在一名参与电信诈骗的被告人未出席二审庭审的情况下,法院立即通过公示送达方式继续审理并驳回其上诉。对此,大法院指出,“在公示送达前,应当先通过地址、联系方式等尝试查明行踪”,并撤销了二审判决。
所谓公示送达,是指在无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时,通过在官报等处公告一定期限,即视为完成送达的制度。
据法律界8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h Taeak)认为,案卷中除原有住址外,还记载有被告人的其他居住地址及本人和家属的电话号码,但原审在未采取任何行踪查明措施的情况下即以公示送达方式进行审理,因而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该被告人于2023年4月与海外组织成员勾结,为使境内受害者接到的电话显示为“010”号码,负责管理、运营中继站,从而协助实施电话金融诈骗。组织成员冒充检察官,从4名受害者处骗取了共计约2.0152亿韩元的现金和文化礼品券。该被告人与其共谋骗取财产,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然而,被告人未出席二审首次庭审(2023年11月22日)。此后,他在羁押执行停止获释后,直至停止期限届满也未返回看守所而是逃匿。二审合议庭在收到警方“在原住址无法确认其行踪”的回复后,于2025年1月15日通过公示送达方式送达传票,随后该被告人亦未出席第二、第三次公判期日,法院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5条第2款,在未听取被告人陈述的情况下驳回其上诉。
但案卷中除原住址外,还存在被告人的其他居住地址,以及本人及家属的电话号码。尽管如此,原审并未尝试向上述地址送达,也未尝试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确认其行踪。
大法院对此予以指摘。合议庭表示:“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无法得知被告人的住所、事务所或现所在地时,才允许公示送达”,“如果案卷中存在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就应当通过这些方式确认可供送达的地点或努力查明其行踪。”合议庭接着指出:“在未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下即径行公示送达,并在未听取被告人陈述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存在影响判决的错误。”大法院据此撤销了原审中驳回上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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