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雇主设刑事处罚条款,劳动者就业与安全感受动摇

光州经总:“处罚经营者条款超200条,企业活动受挤压” View original image

光州经营者总协会指出,国内关于雇用、劳动、产业安全的法律中,直接对事业主(用人单位)进行刑事处罚的条款多达200余个,过度的刑罚性规制正在使企业活动受到抑制。


光州经营者总协会于4日发布新闻稿称:“截至去年8月,在就业稳定、禁止雇用歧视、劳动基准、劳资关系、产业安全保健5个领域的25部法律中,共存在357个刑罚条款。其中,经调查,直接规定处罚事业主(用人单位)的条款有233个,占比65%,在25部法律中,有19部至少包含1个以上的事业主处罚规定。”


刑事处罚条款数量最多的法律依次为《产业安全保健法》(82个)、《劳动基准法》(72个)、《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31个)。以《劳动基准法》为例,在其72个刑罚条款中,有68个(94%)是以事业主为处罚对象。《招聘程序法》《男女雇用平等法》《高龄者雇用法》《固定期限职工法》《劳动者参与法》《重大灾害处罚法》等,则仅将事业主作为刑罚适用对象,呈现出向事业主一方倾斜的刑事责任结构。


光州经营者总协会表示:“连存在争议余地或情节轻微的事项也通过刑罚加以规制,导致用人单位经营趋于保守、人力资源管理萎缩。刑罚本应作为最后手段加以考虑,但在与雇用和劳动相关的法律中,以处罚为中心的规制已被一般化。除不可避免的情况外,有必要通过改为行政制裁来实现非犯罪化。”


该协会接着表示:“尤其是在刑事处罚条款最多的产业安全保健领域,中小企业若要把今年起适用于常时5人以上事业场所的《重大灾害处罚法》扩围这一危机转化为机遇,就必须尽快摆脱被动遵守规定的状态,主动、积极地制定安全战略,方能摆脱过度的刑罚。”并说明称,“需要采取一种一体化的应对方式,将资金筹措环境改善、企业形象提升以及赢得投资机构信赖有机衔接起来。”



同时还表示:“以广泛刑事处罚为中心的规制,会在处境艰难的企业中不必要地制造出大量有前科者,并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和雇用决策产生抑制效应,反而导致劳动者就业不安加剧。既然政府正在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和使经济刑罚合理化,那么与雇用和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那些陈旧且与现实不符的以刑罚为中心的结构也应同步进行改革。”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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