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认定为间接故意”
因涉嫌数字资产投资诈骗的“Renbel Capital”招募人A某获得的无罪判决在大法院被推翻。一、二审认为,A某也可能是被上级经营者欺骗的受害者,因此未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大法院注意到,A某管理了下级投资者50余人,并且知晓所谓“拆东墙补西墙”的运作方式,认为“即便是未必故意,也有充分余地认定其欺骗了被害人并侵占了投资款”。11月6日,大法院刑事第一部(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撤销了认定A某诈骗嫌疑无罪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田地方法院重审(2024都6215)。
[事实关系]
2019年1月,A某对被害人称:“如果投资Renbel Capital,将保证本金和利息,公司上市后会发放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代币,若介绍其他投资者还会给介绍费。”被害人通过其儿子名下的银行账户分别向A某汇款2430万韩元和2177万韩元。然而,Renbel Capital在没有任何盈利结构的情况下,以新进投资款向既有投资者支付收益,即通过所谓“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运营。
检方于2022年8月以诈骗嫌疑起诉A某。A某一方在公判过程中主张:“自己信任上级经营者的话,只是原封不动转达而已”,并称“并不存在欺骗被害人的事实,也没有侵占的故意”。
[下级审判判断]
一审判处A某无罪。一审合议庭表示:“难以认定A某在明知Renbel Capital无力向被害人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情况下,仍欺骗被害人取得投资款这一点,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接着指出:“A某本人也相信最上层经营者的话语和Renbel Capital的宣传资料而进行了投资,但自2019年2月以后遭受了无法提取比特币的损失”,并称“看上去A某仅是因招揽投资而收取手续费的投资招募人,并不处于参与Renbel Capital运营或收益分配的地位”。二审维持了一审结论。
[大法院判断]
大法院认为,原审对诈骗罪中欺骗行为及侵占故意的法律适用存在误解,且未尽必要的审理,遂将案件发回重审。大法院判示:“考虑到A某自2018年3月投资Renbel Capital之后,以被害人为首,拥有多达50名下级投资者,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运作资金,以及Renbel Capital官网运营在2018年12月中断等情形,有充分余地认定A某在至少未必故意的程度上已经意识到不可能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高额收益,却仍然欺骗被害人并侵占投资款。”
李尚宇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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