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需就瑕疵是否重大且明显进行追加审理”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即使课税机关对单纯借名交易适用90%的差别税率属违法,也并非在未审查瑕疵是否具有重大且明显性的情况下,就当然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11月6日,最高法院民事第1部(主审法官 Seo Kyunghwan)撤销了在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中支持韩国产业银行一方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2025다214743)。


为帮助理解报道而配发的照片。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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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

产业银行在支付利息等时适用14%的普通税率预扣利息所得税并进行缴纳。2017年11月,金融委员会与企划财政部作出解释称:“通过检方调查、国税厅调查、金融监督院检查事后查明为借名账户的情形,该账户的金融资产属于适用差别税率的非实名资产。”以此解释为依据,国税厅、首尔市、京畿安养市、全南丽水市在2018年至2020年间向产业银行征收了高税率的利息所得税、股息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其趣旨在于,由于产业银行就客户借名账户的利息所得和股息所得适用的是普通税率而非差别税率,因此应就未征收的差额部分补缴税款。产业银行已全部缴纳被课征的税款。


2021年12月,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9部在中小企业银行针对南大门税务署署长提起的所得税征收处分取消诉讼中判决称(2021누35355):“不得对出资人以存款名义人的姓名进行存款,并将存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定为存款名义人的‘单纯借名交易’适用差别税率。”该判决随后经最高法院确定。产业银行据此最高法院判决为基础,向课税机关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下级法院判断]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请求。一审合议庭认为:“产业银行客户的借名账户属于单纯借名交易,不属于差别税率的适用对象”,“课税机关在税收债务尚未成立的状态下征收税款,是在缺乏执行适格性的情况下作出的处分,当然无效。”并进一步指出:“产业银行就非预扣对象的所得,或超过应预扣税额的部分缴纳了税款”,“课税机关在收取税款之时即在毫无法律上原因的情况下取得了不当得利。”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结论。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未审查作为不当得利成立要件的瑕疵之重大且明显性,因而撤销并发回重审。最高法院指出:“在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尚有争议的情形下,即使课税机关因误解而作出课税,也仅属误认课税要件事实,不能仅据此认定其瑕疵显而易见”,“关于课税机关错误适用法律是否属于达到当然无效程度的明显失误,原审未作进一步审查,存在未尽必要审理之错误。”



记者 Lee Sangwoo,《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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