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管理指引修订
政府放宽对大规模公共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标准,并免除对低于预备可行性研究(预可研)规模项目的可行性再评估。企划财政部修订了管理指引,以扩大在公共工程中应用建设领域的新技术,并使相关制度更加合理化。
企划财政部于1日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修订版总项目经费管理指引已自上月28日起施行。这是上月发布的总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改进方案的后续措施。企划财政部表示:“通过扩大建设领域新技术在公共工程中的应用、强化安全管理并对制度进行合理化。”
企划财政部在本次指引修订中,将大规模公共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标准从“总项目经费”调整为“总工程费”。此前,包括补偿费、设计费等各类杂费在内的总项目经费超过500亿韩元时,即使是中小规模项目也要纳入可行性研究范围;今后只要工程费低于500亿韩元,即可被排除在可行性研究对象之外。通过减轻中小规模项目可行性研究负担,有望提升项目推进速度。
企划财政部解释称,本次修订是将既有《建设技术振兴法》等其他法律中已经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标准反映到本指引中。企划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可行性研究程序已经在相关法律中作了详细规定,实务中一直是按照该标准执行”,“指引中此前存在反映较慢的部分,本次修订是为了解决这一不一致问题。”
总项目经费的管理范围也进行了大幅调整。此前,信息化项目在系统建成后5年内的运营·维护费用以及追加建设费用,均被纳入总项目经费范围进行管理。由此,即便在系统建成后确有功能追加或升级的需要,也因总项目经费限额问题导致项目延误的情况屡见不鲜。修订后的指引删除了原条文中关于运营及维护阶段的内容。
为促进新技术扩散和创新,将扩大主管部门在引入智能建设·交通技术方面的自主权。主管部门可在中标价10%限度内调整总项目经费的“自主调整”制度,其适用对象将得到扩大。通过本次措施,录入了材料、工序、规格等信息的三维立体工程管理技术(BIM)、通过危险工种工厂预制—现场组装来确保安全与质量的方式(OSC)、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基础设施之间的双向通信系统(C-ITS)等,均被新增为可进行自主调整的对象。
为加快项目推进,对低于预备可行性研究规模的项目,将其排除在可行性再评估对象之外;对于自然灾害预防等需要快速推进的项目,将新增免除需求预测再评估的规定。此前,即便是总项目经费低于500亿韩元的项目,只要项目经费增加20%以上,就必须进行可行性再评估。通过本次措施,即使项目经费有所增加,只要总金额仍低于500亿韩元,便无须再进行可行性再评估。对于项目计划适当性再审查对象,将尽量减少与采购厅的设计适当性审查及需求预测再评估等类似或重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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