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于28日呼吁通过修改《商法》将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限延长至4周。该论坛指出,目前《商法》规定的2周期限过于短暂,不符合全球标准,并且在限制股东提案人实质行使股东权。


治理论坛当天以“欢迎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并敦促推进程序性制度改革”为题发表评论,作出上述表示。由金融界人士、法律界人士、学者等120余名国内外会员组成的治理论坛,是一家通过改善公司治理以推动资本市场先进化的非营利社团法人。


论坛首先表示,“为了推动我国治理结构的发展,除了在‘内容’层面有必要修改《商法》外,在‘程序’相关制度方面的改善也十分迫切”,并对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督院、韩国交易所在本月17日发布的、旨在提升资本市场可及性及股东权益的企业信息披露改善方案表示积极欢迎。该方案内容包括扩大英文披露义务适用对象公司范围、披露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披露企业业绩与高管报酬之间的关系等。


不过,论坛也指出,与十余年来持续致力于改善公司治理的竞争国家相比,我国在许多方面仍显不足。论坛批评称,“最大的问题是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限仅有短短14日,时间过于仓促,诸多问题由此衍生,可谓一切问题之源”。由于期限过短,股东提案人没有足够的实际时间面向股东开展说服工作,丧失了说服与讨论的机会,从而在实质上受到行使股东权的限制。


论坛还指出,由此具体引发了多项问题,例如导致在2个营业日内不得进行劝诱活动的宽限期问题(《资本市场法》第153条)、关于劝诱活动概念定义的问题、对外国人行使表决权的限制等。此外,论坛批评称:“由于召集通知期限过短,尤其是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股东提案权被完全封锁的问题也存在。”有的企业在适用3%规则的定期股东大会召开前,为了封锁股东提案权而提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任监事或单独选任的审计委员会委员。


论坛表示:“根据《商法》规定,股东提案人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6周前向董事发送股东提案书,因此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实际上无法行使股东提案权。”并指出,“如果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限不是2周而是4周,那么从最初信息披露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间的时间也会更长,封锁股东提案权的效果也会减弱。”论坛接着强调:“由于集中投票制及单独选任的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扩大的内容已经立法化,更应深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预计企业方面试图封锁股东提案的行为将进一步增多。”


据论坛介绍,日本在法律上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限虽与我国同为2周,但通过各类软法规范,要求企业至少在3周前发出召集通知。台湾等大多数竞争国家也都至少保障3周以上的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期限。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CGA)则建议为4周。


论坛主张,应当顺应这一全球标准,通过修改《商法》,将股东大会召集期限再延长2周,或允许股东提案权在非6周而是4周前行使,或者规定只要在首次信息披露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股东提案权,则股东提案即为有效。



同时,论坛表示,“也应废除《资本市场法》中关于表决权代理行使劝诱在公示后须设置2个营业日宽限期的规定”。此外,论坛建议:“为了使股东能够自由开展说服活动,有必要对《资本市场法》中表决权代理行使劝诱的概念范围予以明确缩减”,并称“为便于外国人行使表决权,还应将托管机构业务规程修改为只需提前1个营业日”。论坛还补充指出,对于股东大会现场发生的不公正行为也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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