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包即便是“空箱子” 只要相信有毒品也将受罚
《毒品交易特例法》第9条第2款首次释义
不问物品形态与性质
因箱内隐匿流通
在危险性上并无差别
韩国大法院首次判示,即使国际邮包箱内实际上并无毒品,只要承担运送角色的人相信箱内装有毒品并据此取走、持有,也可以予以处罚。其理由是,即便不存在实物毒品,犯罪危险性与处罚必要性并无差异。
据法律界25日消息,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Sukyeon)驳回了作为运送人被以违反《关于防止麻醉药品非法交易的特别法》等罪名起诉的被告提起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等刑罚。
该被告于2024年7月在毒品贩卖者指示下,在安山市一带收取国际邮包箱(内装玩具的“空箱”),被告被控在相信该箱为“装有毒品的箱子”的情况下予以收取而被诉。相关邮包在海关阶段毒品就已被全部取出。然而,该被告仍在“里面装有毒品”的误认之下,依指示将箱子取走。
争点在于,《特别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将药物或其他物品视为麻醉药品”这一表述,是否包括实际上并不存在毒品的情形。
大法院指出:“法律文辞并未对‘其他物品’的形态或性质加以限制”,
并表示:“无论何种物品,只要行为人认识为其中装有麻醉药品,即应视为违反该规定,这是合理的理解。”
大法院还认为:“麻醉药品犯罪大多采取将毒品藏匿于箱子、包装材料内部进行流通的方式,无论箱内是否实际存在毒品,其犯罪危险性与处罚必要性均相同。”接着又判示:“即便没有毒品,只要‘相信其中装有毒品’而进行转让、受让或持有的情形,也应纳入处罚对象。”本次判决是大法院就该条款解释作出的首个判断,今后在涉及“无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预计将适用同一标准。
一审和二审均判处该被告有期徒刑3年等,并认定:“即便只是玩具箱,只要被告将其视为麻醉药品,即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大法院作出了相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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