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驳回原判发回重审菲利普斯韩国税务诉讼:小家电算经营,医疗设备不算,交易需分开计税,应充分比较类似企业

最高法院推翻与Philips税务诉讼裁决:“医疗设备案重新审理” View original image

在Philips Korea以“税收征得太多”为由提起的法人税取消诉讼中,大法院认为有必要就医疗设备部分重新判断,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理由是,税务当局将交易拆分计算的方式是否正确,以及用于比较的公司是否与Philips相似,均未得到充分审查。


此前,Philips Korea因被怀疑通过向境外总部高价采购商品以将利润转移给总部,曾被税务当局追加征收约90亿韩元的税款。


据法律界19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Eom Sangpil)在Philips Korea起诉南大门税务署长、请求取消法人税征收处分一案中,就医疗设备事业部门部分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至于小型家电部门,则维持了原审判断。


当时南大门税务署认为,Philips Korea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从Philips海外总部采购医疗设备和生活家电等产品时,支付的价格高于一般公司交易水准,因此判断其本应多缴纳约90亿韩元的税款。Philips Korea则以“我们并没有高价采购”为由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税务当局。


大法院的判断则不同。上诉审合议庭指出,在医疗设备部门,税务署将“采购产品的交易”和“发生故障时提供支持的服务交易”分开计算。大法院认为,“难以认定这两类交易必然独立存在,如果拆开计算,整体判断可能会发生变化”。


此外,就税务署选取与Philips类似公司进行比较的方式,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并未充分审查这些公司是否确实是在相似条件下买卖设备的公司”。同时大法院指出,“应当重新详细审查交易在实际中是如何进行的,以及选作比较对象的公司在环境上是否真正相似”,并判示应就医疗设备部分的税款重新审理。



相反,对于小型家电部门,大法院认为,“在税务署掌握的资料基础上,其计算并无不当”,因此仅在这一部分未采纳Philips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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