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留讲师过程中签订大规模看跌期权终止合同
一审:“为阻止讲师的经营判断,不构成背信”

有判决认定,国内大型校外培训机构代表在与明星讲师续约时,用公司资金结清估算规模约150亿韩元的股票买回请求权(看跌期权)负担的行为,不构成背信。法院认为,这是在教育机构争夺明星讲师的局面下,为防止讲师流失所作出的经营判断。


12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22部(审判长 Choi Ukjin)近日在校外培训机构A公司起诉前代表(创始人)B某、要求约120亿韩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仅部分采纳了A公司的主张,判决称:“B某应支付8.66亿韩元及其利息。”

'代表承担看跌期权负担'为条件…实际用公司资金结清看跌期权
国内一家大型课外辅导机构代表在与明星讲师续约时,用公司资金了结约150亿韩元规模的股票回购请求权(卖出期权)负担一事,法院最近判决称“这不构成背信”。

国内一家大型课外辅导机构代表在与明星讲师续约时,用公司资金了结约150亿韩元规模的股票回购请求权(卖出期权)负担一事,法院最近判决称“这不构成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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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于2018年以新贷款置换原有贷款的过程。当时正推进首次公开募股(IPO)的A公司从某金融公司借入640亿韩元,该金融公司提出了单独的先决条件。当时讲师们持有的看跌期权约定,如IPO告吹,他们可以将所持股份卖回公司。根据这一先决条件,最终的回购负担从公司转移为由B某个人承担的结构。


问题出现在2020年新大股东入场之后。大股东表示,“如果看跌期权仍作为公司负债保留,将十分棘手”,要求予以清理。于是A公司在与讲师续约时,让讲师放弃看跌期权,作为交换支付了总计171亿韩元的签约金。


A公司于2023年起诉B某,主张称:“B某为消除其本应个人承担的约150亿韩元债务,动用公司资金与讲师签订过于昂贵的合同,这显然构成背信行为。”


但一审并未将上述行为认定为背信。法院认为,在贷款过程中,因金融公司要求而在合同中写明将看跌期权负担转移给B某,仅属为控制贷款风险而采取的形式性措施,实际负担主体仍然是公司。

作为贷款条件被转嫁的负担…合议庭:“实际支付义务仍在公司”

首先,合议庭就看跌期权的性质指出:“从讲师立场看,新股认购对价属于A公司应支付的独家签约金的一部分,而看跌期权是为保障独家签约金全额的手段。”也就是说,看跌期权并非B某的个人债务,而是本就应由公司承担的对象。合议庭还提及,当时教育机构为争夺讲师而拼尽全力的行业背景。

[Invest&Law]抢夺明星讲师引发后续纠纷…背信诉讼结果如何 View original image

法院同时考虑了当时教育行业的竞争状况。合议庭引用的一份咨询公司报告分析称:“相关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多学科顶级讲师布局所构成的讲师阵容”,“虽然通过续约在今后数年内确保了一定稳定性,但仍需通过积极宣传来防御潜在流失客户,并持续培养接班讲师。”报告还指出,过去曾有知名韩国史顶级讲师因行使看跌期权问题而解除独家合约的先例。


合议庭指出:“如果B某只是单纯为了自身利益而支付过高对价、签订延长合同,那么他不会经过正式的内部审批程序等环节。”



不过,在其他争点上,法院部分认可了B某的赔偿责任。关于向投资组合支付的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RCPS)特别赎回金,合议庭指出:“在未具备相应要件的情况下即支付款项,且并无合法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此外,将家人登记为幽灵员工、允许私用公司信用卡等行为,法院也认为应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与B某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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