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湖轮胎光州工厂全景。韩联社供图

锦湖轮胎光州工厂全景。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隶属于金湖轮胎协力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者,在要求金湖轮胎将其直接雇用的诉讼中败诉。


光州地方法院民事第11部(审判长法官 Hong Kichan)10日表示,在A某等18人针对金湖轮胎提起的确认劳动者地位之诉中,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


A某等人于2021年在金湖轮胎光州工厂和谷城工厂的协力公司,作为固定期限劳动者工作。


在他们工作期间,金湖轮胎依据相关诉讼的大法院终审判决,正在推进将协力公司所属数百名劳动者直接雇用的程序。


A某等人所属协力公司与金湖轮胎签订的承揽合同原定于2021年12月20日终止。


但由于担心在对数百名直接雇用对象进行作业分配及职务调整时会出现暂时性的工序混乱,金湖轮胎与A某等人所属协力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被延长了约1个月。


A某等人主张,自2021年12月21日之后,已默示成立其与金湖轮胎之间的直接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提起本次诉讼。


金湖轮胎则反驳称,即便在临时延长1个月的承揽合同期间,A某等人也是为协力公司提供劳动。



合议庭认为:“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由被告直接指挥、监督的关系”,并支持了金湖轮胎一方的主张。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