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叫停“退出合作建房罚金20%”条款:应退款并赔偿损失,扣减比例过高
退出组合者要求退还出资款
一审认定“退款范围有限”支持组合
二审认为“20%为约定违约金比例过高,应减至10%”
最高法院判决“原审结论正当”…驳回上诉
大法院认为,从地区住房合作社(地住房)退社者应返还的分摊款中扣除“20%”的规定过高。法院认为,合作社规定的扣除比例并非“退款”概念,而是具有“预定损害赔偿额(事先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因此认定应将其从“20%→10%”降低,二审这一判断是正确的。此案对地住房合作社单方面制定的过高扣款条款作出了限制,有望成为今后地住房退社者退款诉讼的判断基准。
据法律界10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No Taeak 大法官)驳回了合作社成员针对地区住房合作社提起的分摊款返还请求诉讼以及合作社提起的反诉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本案起因于加入地住房的合作社成员退社时,向合作社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已缴纳的分摊款和业务服务费用。对此,地住房合作社在大会上制定了“退社时不返还全部分摊款的20%及业务服务费全额”的规定,主张仅在扣除后将余额退款。进而,合作社还提起反诉称,“扣除金额大于缴纳金额,退社者反而应补缴差额”。
一审中,合作社成员败诉。一审认为,“扣除规定只是单纯限制退款范围的特别约定”,采纳了合作社一方的主张,因此合作社成员败诉。然而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二审合议庭认为,“该扣除款属于因丧失合作社成员地位而预定的损害赔偿”,并指出,“20%明显过高,应减至10%”,据此判决应返还合作社成员部分已缴分摊款。大法院的判断亦然。由此,法院判示,应将已缴金额扣除10%后的数额返还给退社者。大法院也认为这一判断正确,以“原审结论正当”为由,驳回了地住房合作社提起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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