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无上位法授权” “未进行协商也不违法”
争议地方议会条例效力须经重议要求等合法程序
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中首次作出尊重自治立法权的判断

“大法:条例整备与中央法令优先无关,尊重地方立法权——首尔市完胜” View original image

就首尔市修改条例、删除关于文化财周边100米以外施工也须取得许可的条款一事,文化财厅(现国家遗产厅)针对首尔市提起的诉讼中,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作出判决,支持了首尔市一方。


本案起因于首尔市在2022年删除了《首尔特别市文化财保护条例》第19条第5款。被删去的第19条第5款内容是:即便施工范围超出文化财保护区(国家指定文化财100米以内、指定文化财50米以内),只要认定必然会影响文化财保存,就必须重新审查施工许可。


首尔市解释称,删除该条款是“为消除与法律上许可制重复的不必要程序而进行的单纯整理”,但文化财厅则认为,这“事实上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动摇文化财保护体系,是违法条例”,因此向大法院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然而,首尔市在被起诉后废止了相关条例,并于同日新制定了《国家遗产保存及利用条例》。有争议的条款并未写入新条例。于是文化财厅以违反《文化财保护法》为由起诉首尔市,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最终闹上大法院。


大法院最终裁定支持首尔市。大法院在6日的判决中指出:“从《有关文化遗产保存及利用的法律》及其施行令的相关规定来看,不能认为上位法将超出‘历史文化环境保存地区’的区域也交由与国家遗产厅厅长协商后通过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委任。”


同时,大法院认为:“即便首尔市在删除该条款时未与文化财厅厅长协商,也不能认定违反了法律优位原则。”


这一判决明确了地方自治团体可以自行整理超出上位法范围所规定的条例,也确认了中央行政机关若要就地方议会条例的效力提出争议,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大法院还认为,文化财厅未经过再议要求程序而直接提起诉讼的部分同样不适法。大法院指出:“《地方自治法》并未规定主管部长可以不经下达再议要求指示,而直接以地方议会为对象提起诉讼”,“文化财厅省略该程序,直接就条例本身的无效性提起争议,是不被允许的。”



大法院驳回并驳回受理了文化财厅的本位请求(确认条例案表决无效)和预备请求(确认现行条例无效),支持了首尔市一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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