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通过互助储蓄银行业监督规定部分修正案
政策金融产品贷款比率计算权重上调至150%
金融当局决定对储蓄银行的政策性普惠金融产品和非首都圈放款给予激励。在计算储蓄银行营业区域内的放款比率时,将对“阳光贷款”等政策金融产品赋予与民间中等利率贷款相同的150%权重。
金融委员会表示,在5日召开的例行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包含上述内容的《相互储蓄银行业监督规定部分修订规定案》。
此次修订案旨在落实今年3月20日发布的《提升储蓄银行作用方案》中的制度改进事项,并对其他规定进行整顿,自今日起施行。
首先,为扩大对低收入群体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金融当局决定,在计算营业区域内放款比率时,对“阳光贷款”等政策金融产品赋予150%的权重,高于此前的100%。对原本适用130%权重的地方信用保证财团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债券贷款,也将提高至150%。
防止放款过度集中于首都圈的措施也将同步推进。
对于拥有多个营业区域的储蓄银行,在计算营业区域内放款比率时,将首都圈放款按90%、非首都圈放款按110%分别赋予不同权重。
在资产规模不超过1万亿韩元的中小型储蓄银行营业区域内放款比率计算中,将把营业区域外非面对面的个人信用贷款的50%从放款总额中予以剔除。借此强化中小型储蓄银行的信用评估能力,并引导其多元化放款组合。
金融委员会还决定改进部分不合理的资产健全性分类标准。
即便交易对象持有被归类为“次级及以下”的放款,只要在其放款总额中,存在本息回收有充分保障的存款、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以及金融机构保证贷款等担保对应放款,将允许这些担保放款被归类为“正常”。
为精细化管理房地产项目融资(PF)贷款的健全性,将把现行3个阶段的项目可行性评估分类细化为4个阶段,并将这一《项目可行性评估标准改进案》反映到储蓄银行监督规定中。
此外,金融委员会还将实施修订后的《相互储蓄银行监督业务实施细则》,在计算存贷比时,允许将民间中等利率贷款的10%从计算基数中剔除。
关于储蓄银行并购(M&A)标准的修订案也将自今日起适用。
至于将金融控股公司排除在定期大股东适格性审查对象之外的《相互储蓄银行法施行令》修订案,计划在今年内完成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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