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传统优势引入新模式
缓解流动性与再保险成本压力
为推动保险公司引入“全权委托式资产保留型共同再保险”,金融监督院对相关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业内预计,若该类产品交易实现普及,将对保险公司管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K-ICS·K-ICS,韩国新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比率产生积极影响。
金融监督院28日表示,已修订与共同再保险产品相关的《保险业监督业务实施细则》及业务处理指引。
共同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长期负债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由再保险公司以长期资产进行运用的一类产品结构。不仅事故等单纯风险可以转移,利率风险、合同解约风险等也可一并转移至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运用共同再保险,有助于更有效地管理K-ICS比率和资产负债管理(ALM)指标等。
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公司平均K-ICS比率为197.9%,首次跌破200%。二季度末虽回升至206.8%,上升8.9个百分点,但仍难言进入稳定区间。为此,各保险公司一直通过发行次级债、其他一级资本证券等资本性证券来防御偿付能力等稳健性指标下滑。
据金融监督院介绍,现有共同再保险产品类型仅包括资产转移型和约定式资产保留型,此次是首次引入全权委托式资产保留型。
资产转移型是将资产和负债一并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类型。一旦再保险公司破产,原保险公司可能暴露于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之中。约定式资产保留型则仅将负债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难以参与保留资产的运用,再保险成本难免上升。
新引入的全权委托式资产保留型结构为:原保险公司持有与再保险相关的资产,但资产运用权及相关损益归属再保险公司。与资产转移型相比,原保险公司的风险有所降低;与约定式资产保留型相比,再保险成本更为低廉。
金融监督院通过修订实施细则,对原保险公司在引入该产品并将运用权及损益归属再保险公司时,如何在实施细则中完善相关标准作出规定,以确保经营实态评估中记载的K-ICS比率或披露基准利率等不被反映。
此外,为激活交易,金融监督院在指引中完善了会计处理指引和问答事项,详细列明了合同签订、再保险费支付、清算等各交易阶段的会计处理示例。
金融监督院计划自即日起适用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相关指引已发布在金融监督院官方网站。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全权委托式资产保留型的引入,预计共同再保险市场将进一步活跃”,“今后金融监督院也将继续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利用共同再保险提升资本管理能力”。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