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独立组织,实质并入现代汽车业务”
在现代汽车南阳研究所负责商用试制车辆耐久行驶测试驾驶工作的A公司员工,被法院认定为遭受非法派遣。大法院民事第二部(主审法官 Eom Sangpil)于9月25日就A公司员工针对现代汽车提起的确认劳动者地位诉讼一案中,驳回了现代汽车的上诉,维持了认定非法派遣的原审判决(2021다218755)。
[事实关系]
A公司办公室设在现代汽车南阳研究所商用车车间大楼内。A公司员工乘坐在耐久行驶测试对象车辆上,在南阳研究所内的行驶试验场道路上行驶后,检查发动机机油、轮胎磨损状况等,并填写每日行驶测试日志。A公司组长以该日志为基础,按车辆整理问题点,每天制作现状文书提交给现代汽车。南阳研究所研究员会同乘A公司员工正在行驶的车辆,对零部件性能进行测试。现代汽车针对A公司员工实施行驶试验场安全教育。A公司员工在夜间工作中如发生问题,先向南阳研究所研究员报告,然后按照现代汽车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A公司员工于2017年3月提起确认劳动者地位之诉。现代汽车则主张,其行为仅属提供履行承揽合同所需的信息,或作为发包人发出指示而已。
[下级审法院判断]
一审认为,A公司员工被派往南阳研究所,受现代汽车指挥、命令,认定构成非法派遣。合议庭称:“A公司员工按照现代汽车规定的耐久行驶测试日程和行驶模式,重复进行行驶作业”,并指出“这与直接从现代汽车处逐一接受关于工作量、工作方法等的指示并无不同”。
二审亦认为“可以认定A公司员工事实上被纳入现代汽车的业务体系之中”,因而采纳了一审判决。
[大法院判断]
大法院驳回现代汽车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合议庭判示:“仅是由A公司照搬接受并执行现代汽车的指示事项,事实上并不允许拒绝该等指示,且A公司既未向相关业务投入其自有资本或专业技术,也未具备独立的企业组织或设备等情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原审在适用有关劳动者派遣的法律原则时并不存在误解之处。”
李相宇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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