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是生产主体…供应成品不属正当理由”

法院裁定,政府对一家未自行生产产品、而是通过采购后再供货的残障人团体作出的“取消直接生产确认”处分是正当的。

未直接生产却供应成品的残障团体…法院:取消“直接生产确认”正当 View original image

27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5部(审判长法官 Lee Jeongwon)近日在社团法人韩国聋人协会诉韩国中小风险企业流通院的“撤销直接生产确认取消处分等”行政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


韩国聋人协会是为维护聋人权益和开展福利事业而设立的团体,依据《促进中小企业产品购买及开拓销售渠道有关法律》,就服装作业所14类、电机作业所6类等共20个品目取得了直接生产确认证明。然而,中小风险企业流通院认定,该协会从其他企业购买成品后供货的事实已经查明,遂对其全部直接生产确认予以取消,并作出6个月内限制新申请的处分。


对此,协会主张称:“在法律上被视为中小企业经营者的主体并非协会本身,而是协会的服装作业所,因此取消处分应当仅限于相关作业所”,并称“为按期交货,不得已进行了外包生产,这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但合议庭未采纳协会的主张。合议庭指出:“取得直接生产确认的主体是协会本身,服装作业所和电机作业所只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能视为相互独立的别个团体”,“难以认为取消直接生产确认的处分违法。”


合议庭还补充称:“即便在充分可以预见到难以直接生产运动服的情况下仍签订合同,看来已违反了合同义务”,“不能认为存在正当事由。”



对于协会方面提出的“《销售渠道支援法》中的相关依据条款侵犯了残障人团体的职业自由和平等权,属违宪”的主张,合议庭也未予采纳,称“难以认为该条款无视了宪法上保护残障人的义务或作出了过度限制,也难以认定其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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