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国中27国无差别
有差别的6国中韩国差距最大
“应取消差别并引入直接退税制度”

在新技术决定生存与否的时代,企业规模越大,反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少的结构正逐渐固化。在鼓励研发(R&D)投资的支持制度方面,韩国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支持差距,甚至连直接退税制度都没有。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3个成员国中,只有韩国和日本是例外。


大韩商工会议所在23日发布了对登记在OECD INNOTAX门户网站上的33个国家“研发税制支持制度”的比较分析结果。调查显示,在研发税收激励制度中,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适用差别抵扣率的国家只有包括韩国在内的6个国家。其余27个国家则如美国、英国、法国等,采用没有差别的单一抵扣率。


此外,对企业在当年度未能全部抵扣的金额进行退还的“直接退税制度”,有22个国家(占全部的三分之二)在实施。相反,包括韩国和日本在内的11个国家完全没有退税制度。也就是说,在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抵扣率的同时又没有退税制度的国家,只有韩国和日本。


用 ChatGPT 生成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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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差别制度的6个国家中,韩国的抵扣率差距最大。根据现行《税收特例限制法》,一般研发税额抵扣率为大企业2%、中小企业25%,差距达到23个百分点。在新成长·源泉技术和国家战略技术方面,也存在10个百分点的差距。研发设备投资同样是大企业1%、中小企业10%,差距为9至10个百分点。


日本方面,大企业根据研发支出增幅适用1%至14%,中小企业适用12%至17%,抵扣率差距为3至11个百分点,但在部分区间,大企业反而适用更高的抵扣率。澳大利亚也是如此,对研发投资规模超过一定比例(总额的2%)的大企业,不是适用8.5%,而是适用16.5%的高抵扣率,形成投资越多、激励越大的结构。


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不设差别的27个国家中,部分国家(英国、法国等6国)仅在例外情况下提供额外支持。例如,法国对成立8年以内企业的研发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实行免除,英国则允许处于亏损状态、且研发费用超过总成本30%的中小企业将相关费用计入损失。


大韩商工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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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只比较大企业的抵扣率,韩国也位居末尾。观察实行法人税税额抵扣制度的18个OECD国家的一般研发抵扣率,韩国以2%为最低,低于意大利(10%)、匈牙利(10%),与葡萄牙(32.5%)相比差距超过30个百分点。


在新成长·国家战略技术方面,韩国的抵扣率与主要国家相似,甚至更高,但适用范围有限。以2024年为基准,申报新成长·国家战略技术税额抵扣的大企业仅占全部的7.6%。绝大多数大企业仍然只适用一般研发抵扣(2%)。


即便企业享受了税额抵扣,如果应纳税额较少,仍会留下未能抵扣完的金额。将这部分以现金退还的退税制度,目前在OECD 33个国家中有22个国家实施。其中17个国家不区分企业规模,所有企业都可成为退税对象。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波兰、哥伦比亚等5个国家仅对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允许退税。


法国在将抵扣额结转3年后,对剩余余额进行退税;西班牙则仅退还抵扣额的80%。相反,韩国、日本、芬兰、墨西哥等11个国家没有退税制度。不过,韩国允许将未抵扣金额结转最长10年,智利和立陶宛则实施可以无限期结转的制度。


大韩商工会议所强调称,“企业越成长,激励越减少的阶梯式结构反而成为增长的障碍”,应当废除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差别化支持的方式。


同时,为提高研发投资的实效性,有必要引入直接退税制度。大韩商工会议所表示:“由于研发投资到产生收益存在时间差,如果将未领取的抵扣额退还给企业,可以降低企业的不确定性,使其能够进行更加大胆的投资。”


此外,还提出有必要对海外制度案例进行借鉴。如果像英国、法国、丹麦的“加速折旧制度”那样,快速确认初期投资成本的折旧,企业就可以在初期降低法人税负担,并持续进行追加投资。日本则通过对产学研及与初创企业的开放式创新给予更高的抵扣率,来鼓励合作型研发。



大韩商工会议所调查本部长 Kang Seokgu 表示:“在国家间技术霸权竞争加剧的形势下,能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研发税制支持至关重要”,并称“应当以企业绩效而非企业规模为标准来赋予激励,重新设计相关制度”。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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