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国政监察]Lee Chanjin:“若赋予权限,将负责‘受托责任准则’的评估与监管”
金融监督院院长 Lee Chanjin 21日表示:“如果金融委员会将与受托责任准则履行评价相关的部分权限定向移交,我们已经做好充足准备,并有意愿欣然承担相关监管工作。”
当天下午,在国会政务委员会国政监察上,针对共同民主党议员 Kim Namgeun 指出受托责任准则活动的核心在于履行评价,但与日本、英国等不同,我国在这一部分并未得到妥善评价和监管一事,Lee 院长作出了上述表态。
Kim Namgeun 议员表示:“对于国民年金等机构投资者能否在我国切实开展受托责任准则活动,我持怀疑态度”,“需要通过履行评价,对未能切实履行的机构采取予以退出等措施。”他具体说明称,在日本、英国等国家,不仅实施履行评价,还在进行检查与退出等措施。
但他指出:“(本议员办公室)询问是否实际在进行(履行评价)时,金融委员会回答‘没有在做’,金融监督院称‘不是我们在做,而是由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基准院负责’,ESG基准院则表示‘并非直接进行履行评价,而是提供多种活动支持’”,并批评称“结果就是没有任何机构在做”,指出监管真空问题十分严重。
对此,Lee 院长表示:“如果金融委员会将部分权限定向移交给金融监督院,我们有意愿并且已经做好准备,切实履行相关监管工作。”他还强调了国民年金的作用。他解释称:“围绕机构投资者相关的受托责任准则履行评价,令人担忧的部分是拥有众多委托运用机构的国民年金在国内股票运用方面的相关内容”,“即便不立即修改法律制度,如果保健福祉部部长将该部分的监管部分委托给我们,我们也可以行使监管权。”
他表示:“如果能够检查各委托运用机构是否按照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指引标准履行受托责任准则,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委托运用及其范围,将对市场产生相当积极的影响”,“也会给金融公司文化带来巨大变化。”他接着强调说:“如果在制度上和立法上给予支持,金融监督院方面将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
当天的国政监察上,还有意见指出,在所谓“Homeplus 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运用公司的杠杆收购(LBO)问题,应由金融当局直接出面加以规制。对此,Lee 院长表示:“关于以杠杆收购(LBO)方式运作的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向其提供资金是否符合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标准,从我在2015年起担任国民年金基金运用委员会委员时,就一直在持续指出这一问题”,“我认为这种做法极为不恰当。”
他表示:“向采用杠杆收购(LBO)方式的私募基金提供资金,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从金融监管的立场来看,我们对此高度关注”,“目前正在推进相关准备工作,以大幅强化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今后也将就此向政务委员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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