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公租房期间取得预售权也不得解除合同
即便在公共租赁居住期间取得预售权
“规章实施前入住者不得被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即使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承租人一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权益,只要其是在“将预售权益持有视同为住房所有”这一内容的住宅供应规则修正案施行之前入住房屋的情形下,住房提供主体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或拒绝续约。
最高法院民事第3部(主审法官 Lee Heung-gu)于去年9月11日,在韩国土地住宅公社(LH)针对承租人A某提起的建筑物交付请求诉讼上诉审(2024다284418)中,撤销了此前判决LH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昌原地方法院重审。
[事实关系]
A某自2006年起入住由LH供应的国民租赁住房,并以2年为单位持续续签合同。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即“在租赁期间如承租人取得其他住房所有权,出租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或拒绝续约”。然而,A某在租赁期间的2021年4至5月间取得了一处公寓的商品房预售权益,并于同年6月将该预售权益转售给第三人。LH于2021年10月以“根据住房持有记录确认你不符合入住资格”为由,要求其作出说明,随后通知其搬离。
[争点]
争点在于2018年12月修订的《住宅供应相关规则》第53条的适用范围。该条新设了“如持有商品房预售权益等,则视为拥有住房”的内容,并规定将预售权益持有人排除在无房户之外。但其附则中设有一项过渡性规定,即“本规则自施行后,自申请入住者招募批准之情形起适用”。
[下级法院判断]
一审支持了A某的主张。一审合议庭认为,“承租人取得预售权益后即刻处置的情形下,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其依据是《公共住宅特别法施行令》规定,即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取得住房所有权,如在6个月内处置,也可作为例外予以承认。
但二审则认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也必须维持无房户资格,在取得预售权益之时即已丧失无房户资格”,因而采纳了LH的请求。二审合议庭判断称,即便在修订规则施行前签订了租赁合同,只要在此之后取得预售权益,修订后的规则即应适用。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推翻了二审的判断。最高法院认为,该规则不得溯及适用于修订前已供应的租赁住房中既有的承租人。合议庭指出,“过渡性规定中所称的‘申请入住者招募批准之情形’,是指公共租赁住房事业主体申请入住者招募批准的时间点,而非指取得预售权益的承租人”,并指出,“若将其解释为预售权益取得时点,则在规则体系上会产生矛盾”。合议庭进一步表示,“本案租赁住房于2006年获得入住者招募批准,系根据修订规则施行前的批准而供应的住房”,因此,“即便被告于2021年取得预售权益,也不得以修订规则为依据解除合同或拒绝续约”。
An Jaemyeong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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