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定推进一项方案,提高对放任陈旧空置住房或建筑物不管不顾的所有者的税收负担。相反,如进行拆除,将降低各类成本和负担。对于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空置建筑,将通过给予容积率优惠等方式,引导开展整治和开发项目。
国土交通部在2日召开的经济关系部长会议上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空置建筑物整治活性化方案。截至去年,全国空置住房达13万户,非住宅建筑也超过6万栋。由于这些空置建筑未能及时整治,被认为正在加速地区衰退,因此由国土交通部牵头提出了对策。
鉴于既有相关制度和规定分散,难以系统性应对,将制定《空置建筑物整治特别法》,以弥补此前存在的不足。该法将涵盖包括空置一年以上的未居住、未使用住房在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非住宅建筑以及停工建筑物。即便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使用可能性较低的建筑物,也将被纳入潜在管理对象。
在利用度较低的地段,考虑到所有者自愿拆除的可能性较低,将同时准备激励措施和惩罚措施。一方面对安全措施或拆除等管理义务予以规定,另一方面若不遵守整改命令,将提高征收的履行强制金。目前金额在200万韩元至每年最高1000万韩元不等。政府还在研究借鉴海外经验,对空置建筑物单独征税或实行从重课税的方案。
在美国,有地区对空置30日以上的建筑物征收最高达10%的空置税。在英国,对闲置1年以上的住房,地方税最高可加征至三倍。由于放任空置建筑物产生的社会成本不容小觑,政府意在通过增加经济负担加以约束。拆除后,如将土地用于公共或公用目的,将降低税收负担,或对土地等财产税在5年内减半征收。对于在拆除后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或建筑物,将最多减免50%的取得税(限额150万韩元)。
地方政府作出拆除命令的期限,将从原先在制定整治计划并通过建筑委员会审议后6个月以内,下调至2个月。当存在严重坍塌、灾害等事故风险时,将把拆除命令义务化,如不执行,地方政府可直接实施拆除,并向所有者行使追偿权予以收回。此前采取的是先行拆除后从补偿费中扣除的方式,但当拆除费用高于补偿费时,难以予以弥补,导致地方政府在执行上存在顾虑。与此同时,如预见到灾害或坍塌,将允许在行政代执行程序中省略催告和通知,直接执行。
在开发项目中,如收购并拆除不在项目区内的空置建筑物后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可获得容积率或绿地率落实方面的特例优惠。政府还将通过在公共老旧居住区整治支援项目中新增“空置住房整治型”方式,来提供拆除费用补助。
对于相对利用度较高、在市场上仍可能交易的空置建筑,政府计划完善现由韩国不动产院运营的平台“空房爱”。同时,将利用住房城市基金的城市账户设立“空置建筑物枢纽”特殊目的公司(SPC)。通过该公司收购老旧、低劣建筑后,再向民间出售或由公共部门进行开发。
政府还将把现有的空置住房密集区改编为“空置建筑物整治促进地区”(暂称),并研究在法律上限的基础上,将容积率提高至1.3倍的方案。进一步而言,还将推进灵活适用用途管制,例如在保持既有空置建筑特色的前提下,允许其在不受用途限制的情况下用于住宿或商业设施,并为此新设相关制度。
国土交通部第一次官 Lee Sangkyung 表示:“放任空置建筑物不管,正在恶化地区居住环境,加速地方消亡这一恶性循环”,“今后将对存在坍塌、灾害隐患的危险空置建筑进行前置性整治,同时支持将空置建筑作为提升地区活力的资源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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