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提供信息以保护承租人……立法目的正当”

宪法法院作出裁决称,现行法律中关于强制要求租赁业者在住房登记簿上记载“登记出租”事实的规定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5日对有关《民间租赁住房法》第5条之2等条款的宪法诉愿作出裁定,全体裁判官一致驳回了该申请。


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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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于2020年6月制定,规定“租赁业者应在所有权登记簿上办理附记登记,注明其登记的民间租赁住房属于必须遵守租赁义务期间和租金增幅标准的不动产”。


对此,住房租赁业者提出宪法诉愿,称“在承租人已经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再强制附记登记义务属于不必要的过度立法”。


但宪法法院表示,“附记登记义务条款的目的在于让拟承租人能够事先了解租赁条件等内容”,“从签约阶段起就向承租人提供充足信息,以保护承租人,其立法目的正当”。


宪法法院还认为,将所有租赁业者加入租赁保证金保证制度义务化,并规定如违反则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的旧《民间租赁住房法》第65条第2款第9号,同样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解释称,“该处罚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要求租赁业者在出租民间租赁住房时必须为租赁保证金投保保证,使承租人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免受丧失保证金的风险,并通过明确与民间租赁住房相关的法律关系,稳定国民的居住生活,其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应予认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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