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申请两名新证人
能否凭追加证言洗清嫌疑
是否按惯例须经许可用餐成争议焦点
“为了1050韩元打官司,社会太冷漠了”、“就为几块巧克力派至于这样吗”
在许多人对“涉案金额仅1050韩元”的离奇诉讼感到唏嘘、感叹世态炎凉之际,有观点认为,与一审判处5万韩元罚金不同,二审中案件走向可能出现变化。
夜班期间吃了1050韩元零食……面临失业危机
此前,位于全罗北道完州郡一家物流公司合作企业的员工A某(41岁)于去年1月18日凌晨4时06分,从公司办公室冰箱中拿出一块标价400韩元的巧克力派和一块600韩元的卡仕达蛋糕吃掉。A某在此处负责安保工作,当天在巡逻途中因肚子饿拿了零食。据称,当时他完全没想到,自己吃了价值1050韩元的零食,竟会被起诉上法庭,甚至面临丢掉工作的危机。
他主张称:“平时同事货车司机们都说‘冰箱里有零食,可以拿来吃’。”但一审法院认为其具有盗窃故意,判处罚金5万韩元。由于一旦罚金刑确定就可能失去工作,A某申请正式审判,坚持主张无罪。仅仅因为价值1000多韩元的零食,就连生计都受到威胁的现实,让许多人感到苦涩。
“一审证人询问有问题”……二审采纳新证人
据法律界22日消息,在本月18日于全州地方法院第2刑事部(审判长:Kim Dohyeong)审理的A某盗窃案二审首场公判中,辩护人向合议庭请求称:“一审的证人询问存在问题”,并要求采纳两名新证人。
辩护人表示:“首先,本案中平时大家(物流公司、安保公司员工、托运司机等)确实都曾类似地拿零食吃。”并解释称:“但在一审作证过程中,当检察官问证人——安保公司员工——‘那你自己也吃过零食吗’时,他担心祸及自身,因此以一种自我防御的方式作答。”
这名与A某一同在安保公司工作的证人,先前在询问中称:“我也曾吃过一进办公室就能看见的点心”,但同时又表示:“我不知道办公室里有冰箱,也没有从那里拿零食吃”,给出了颇为暧昧的回答。一审法院以此证言等为依据,认定A某属于反常地在未获办公室职员许可的情况下,为偷取巧克力派和卡仕达蛋糕而打开了冰箱门。
“是否存在默示同意”……“证明惯例”成变量
辩护人称:“在二审中请求作为证人的两人,与一审时出庭的人不同”,“两人都非常了解办公室的情况。为了证明我请求他们作证的过程没有被歪曲,我录下了通话内容。”同时向合议庭提交了与他们的录音记录。由于检方对此未提出异议,法院决定在下次庭审中,对辩护人申请的两名证人全部进行询问。预计在下月30日进行的证人询问中,将与一审一样,围绕‘是否理所当然要征得许可才能吃办公室冰箱里的巧克力派和卡仕达蛋糕’这一点展开问答。
法律界主流观点认为,若权利人(被害人)同意,则不构成盗窃罪,无法予以处罚;并且只要不违反社会常规,这种同意即便是默示的、推定的,也可以成立,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比如,大法院曾就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同居期间,从被害人钱包中拿走6万韩元现金的行为指出:“如果被害人看到被告拿钱却未当场制止,则可以认为被害人存在允许该行为的默示意思”,因此认定不构成盗窃罪。因此,本案中,如果有证言证明,作为发包方的物流公司办公室冰箱,一直以来也被承包方安保公司员工和托运司机惯常使用,那么就有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
一名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由于此案极受关注,在审理过程中公开法律见解需要格外谨慎”,“如果那台冰箱在承包员工中只有被告一人使用,那可能会存在法律问题;但若并非如此,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比起这些,我更不确定的是,这样的事情是否真有必要打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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