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专利未获注册,在国内使用也要纳税”

“大法院:即便是海外专利 在韩国使用也要缴税”推翻并发回重审SK海力士胜诉判决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认定,“即便是未在韩国境内登记的专利权使用费,也可以成为课税对象”,在SK海力士与税务当局之间的诉讼战中支持了税务当局一方。也就是说,在SK海力士提起的法人税诉讼上诉审中,大法院作出对其败诉的破棄发回判决,由此推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Kwon Youngjun)18日就SK海力士针对利川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请求撤销更正拒绝处分诉讼的上诉审中,破棄了判决原告胜诉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


案件要追溯到2011年。SK海力士当年在美国被当地一家专门从事专利管理的公司A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两家公司于2013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SK海力士在5年内每年向A公司支付160万美元。SK海力士于2014年1月向A公司支付了当年约定的160万美元使用费,并预扣并缴纳了3.1亿韩元的法人税。


然而,SK海力士于2015年6月依据《韩美税收协定》向税务署申请退还法人税,主张这笔钱不属于韩国国内的课税对象。其理由是,仅在美国登记的专利权所产生的使用费不属于《法人税法》规定的“外国法人的韩国国内源泉所得”。


但税务署驳回了更正申请,SK海力士遂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均认为,“相关专利全部在美国登记或申请,未在韩国国内登记”,“无论该专利是否实际上在韩国境内用于制造、销售等,均不能视为属于需预扣税的国内源泉所得”,从而支持了SK海力士一方。


大法院的判断则不同。大法院认为,“如果专利权使用费是就未在韩国登记的专利权所涉专利技术,在韩国境内用于制造、销售等行为而支付的对价,那么该使用费就属于国内源泉所得”。


大法院接着指出:“尽管如此,原审却仅以本案使用费系针对在韩国未登记的专利权为由,没有审查相关专利技术是否事实上在韩国境内用于制造、销售等,即径直认定其不属于国内源泉所得,这是对法律适用的误解。”


大法院还指出,技术或信息等的“使用”无论专利登记在哪个国家,都可以在任何地方发生,而以往大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专利权属地原则(即专利权登记于何国)”仅意味着,在韩国境内使用该专利技术并不构成对境外专利权人的专利侵权行为,但并不能据此推导出“不得在韩国境内使用该专利技术”等结论。


因此,大法院认为,二审在未查明相关专利技术是否事实上在韩国境内用于制造、销售等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存在错误。


相反,大法官 Noh Taeak、Lee Heunggu、Lee Sugyeon 等3人则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根据专利权属地原则,‘专利的使用’只能在专利权登记的国家内进行”,“只有作为在韩国境内使用专利的对价而支付的使用费才能构成国内源泉所得,而本案使用费仅是为在美国实施美国专利权所支付的对价,不能视为针对在韩国境内使用该专利发明所支付的对价”。



大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本次全员合议庭判决的要旨是,无论许可标的专利登记地为何处,只要相关专利的专利技术事实上在韩国境内用于制造、销售等行为,即属于在韩国境内使用专利,相应的使用费就构成国内源泉所得,从而可以适用韩国的课税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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