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贷款提前还款手续费不得适用最高利率”
“提前还款手续费不属利息限制法上的视同利息”……大法院全院首次裁定
韩国大法院认定,中途偿还手续费不属于《利息限制法》上的“视同利息”,因此不适用该法所规定的最高利率限制。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审判长为大法院院长 Cho Huidae)18日就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其收取的超过《利息限制法》规定最高利率部分的金额一案,认为原审判决有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将中途偿还手续费视为视同利息,并将其计入后适用《利息限制法》的最高利率。如果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最高利率,超过部分无效。
大法院认为:“中途偿还手续费难以被视为金钱借贷的对价,因此不属于视同利息”,并指出,“该费用是就债务人在期限前清偿所致损失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额,难以视为本义上的金钱借贷对价”。
也就是说,中途偿还手续费约定,是在提前还款时,为了避免损失及损失金额举证困难,而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额,难以视为金钱借贷的对价。
大法院表示:“如果中途偿还手续费属于《利息限制法》上的视同利息,就会适用最高利率,并可直接导致刑事处罚,因此必须严格解释”,同时说明:“此前认为中途偿还手续费属于《放贷业法》所称视同利息的其他大法院判决,是反映《放贷业法》特殊性的判断,与本案所涉《利息限制法》问题有所不同。”
依适用于个人之间借贷的《利息限制法》,有关金钱借贷合同约定的最高利率,由总统令在不超过年利率25%的范围内规定。截至2025年7月22日以后,目前适用的最高年利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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