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入子公司须申报却违规
委托业务报告义务同遭违反
金融监督院16日表示,因未申报子公司纳入持股结构,以及违反关于子公司等业务委托的报告义务,已对Woori金融控股公司作出注意处分。
据金融监督院介绍,Woori金融控股公司在去年3月将其子公司H公司取得I公司49.55%股权并将其纳入孙公司之列后,未在30日内向金融监督院申报。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在设立时,如将无需获得金融委员会许可的金融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总额在1000亿韩元以下的金融机构,或与从事金融业密切相关的公司纳入子公司等时,应当自纳入之日起30日内向金融监督院申报,但Woori金融控股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
金融监督院还指出,Woori金融控股公司违反了关于子公司业务委托的报告义务。Woori金融控股公司虽已就2022年4月在子公司之间签订的计算机系统业务委托合同事项事先向金融监督院报告,但此后与其他子公司签订的同类计算机系统业务委托合同却未向金融监督院报告。
《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在子公司等之间就不属于金融业务本质业务、且风险转移、利益冲突或有损金融公司健全性的可能性较小的业务进行委托时,子公司等应当在拟实际开始履行受托业务之日前7日,将相关事项事先报告金融监督院。
此外,在与既有事先报告的业务委托内容相同,且拟委托或受托的子公司等的主要经营行业也相同的情况下,如在每个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子公司等之间业务委托的半年度现状,则须将该内容一并向金融监督院进行事后报告,而Woori金融控股公司也违反了这一规定。
金融监督院表示,已通知负责相关业务的两名员工参加合规教育,并将在其完成教育的条件下免予对其作出相当于注意处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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