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承认产妇为“父母” 其伴侣也获认可
“不承认为父母是对家庭权利的侵害”
香港法院裁定,对于通过体外受精(IVF)出生的同性伴侣子女,不仅应向分娩的一方授予父母身份,也应向与其具有遗传联系的另一方授予父母身份。此案被评价为承认同性家庭权利的重要判例。
6月27日,在美国旧金山市政厅举行的 LGBTQ+ 骄傲婚礼纪念活动上,多对情侣正在办理结婚登记(为帮助理解报道而配发的照片,与正文内容无关)。AP联合新闻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据香港《南华早报》(South China Morning Post)当地时间10日报道,香港法院前一日在一审中判决,仅承认通过体外受精生下儿子的女性同性伴侣中分娩一方为法律上的父母属于违法。法院指出,出生登记机关不承认这对同性伴侣双方均为父母的做法,侵犯了子女的隐私权和家庭权利。
此前,中国籍女性R与南非籍女性B于2019年在海外结婚,之后以提取R的卵子、由B怀孕分娩的方式生下一个儿子。她们在向香港当局办理出生登记时得知,当局只向分娩的B授予法律上的父母身份,却不向具有遗传血缘关系的生物学母亲R承认任何法律权利。于是,这对伴侣于2022年提起诉讼。
此后,香港法院曾认定R属于习惯法意义上的父母,但出于可能侵犯立法会职权的担忧,并未明确R作为父母可以享有何种具体法律权利。为此,这对伴侣于2023年向律政司提出申请,希望在儿子的父母登记中不仅包括B,也将R一并重新登记为父母,但遭到拒绝,最终提起司法覆核。
作出此次判决的法官Russell Coleman指出,“如果子女的出生证明未能准确记载其真实的家庭关系,儿子在形成自己的信念体系和自我认同时可能会遇到困难”。他表示,政府提出指定R为法定监护人的建议“并非充分的替代方案”,并强调,“父母就是父母”(a parent is a parent)。
对于政府提出的“缺乏在同性伴侣关系破裂时可资适用的法律机制”的担忧,法官补充称,如有必要,法院可以从有利于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作出限制。目前在香港,同性伴侣的权利仅在税收、继承等有限目的范围内得到承认。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