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教员团体总联合会就教权侵害案件,要求完善制度以保障教师权利。
光州教总10日通过新闻稿表示:“对于教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学生和家长可以提出异议,但教师对加害学生的处分却没有不服申诉程序”,“当遭受教权侵害的教师认为对加害学生的处分不充分时,有必要设置异议申诉程序。”
光州教总接着强调:“仅凭教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无法保护教师”,“哪怕是一次的恶意投诉,也应被认定为对教育活动的侵害,并应通过制度安排,使得可以由教育监而非教师个人的名义进行先发制人的控告。”
光州教总还提及最近在一所小学发生的教权侵害案例。该团体表示:“在该事件中,学生监护人拒绝接受教权保护委员会的处分,转而通过学生人权救济委员会、行政审判、转学与再转学、刑事控告等方式,一年间持续提出投诉,但受害教师只能独自应对。”
光州教总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育厅也应在教权侵害案件中,发挥积极的保护者作用,而不是继续充当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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