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销二审无罪判决发回重审
“只要处于对方可认知状态即视为送达”

即使社交媒体(SNS)账号已被拉黑,只要受害者处于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触到引发性厌恶感的文章的状态,就可以对发文者进行处罚,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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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8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撤销了此前宣判被告人A某无罪的原审判决,并将其因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利用通信媒介进行猥亵行为)被起诉一案发回水原地方法院重审。


A某被控于2023年5月在社交媒体推特上与B某发生争执后,通过“提及(mention)”功能点名B某的账号,并发布“进行性拷问吧”等足以引发性羞辱感或厌恶感的帖子,因此被移送审判。当时B某已将A某账号拉黑,未收到相关帖文的通知,但经调查,B某通过自己另一个账号访问A某账号并查看了相关帖子。


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A某发布的帖子已“到达”B某。《性暴力处罚法》第13条规定,使引发性羞耻感的文字等“到达”对方的人,将受到处罚。一审和二审的判断出现分歧。一审判处A某罚金200万韩元;但二审认为,“由于是B某自行搜索A某的推特账号并知悉帖子,因此难以认为从客观上看,B某处于可以得知帖子存在及内容的状态”,据此宣告无罪。


但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合议庭指出,《性暴力处罚法》第13条“旨在保障‘不违背个人意愿而接触引发性羞耻感文字等的权利’”,并认为该条款构成要件中的“到达”是指“不仅包括对方直接接触引发性羞耻感文字等的情形,也包括使对方处于从客观上可以认知该等内容的状态”。



同时指出,“如果被告通过通信媒介向对方发送引发性羞耻感的文字等,从而使对方处于无需特别限制即可立即接触该文字的状态,则该行为应当视为符合‘使其到达对方’这一构成要件”,并裁示称,“至于对方是否实际认知或确认该文字等,与此无关”。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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