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地方法院:“属鼓励金性质…不构成工资损失”
金호轮胎出身的派遣劳动者员工以在被直接雇用前未能获得员工持股会分配份额、因此遭受工资损失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但未获法院支持。
光州地方法院民事第11部(审判长法官 Hong Gichan)7日表示,在A某等241名金호轮胎员工针对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请求。
A某等人隶属于金호轮胎协作企业,在派遣岗位工作超过2年后,经过自2015年开始的“确认劳动者地位”诉讼,于2022年成为直接雇用对象。他们提起诉讼称,在直接雇用义务尚未履行期间,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分配,导致他们未能获得相应份额,少拿了工资。
合议庭认为,“原告方要求的员工持股分配份额,是由于被告公司被外国企业收购这一特殊且偶发的情况而发放的一种鼓励金”,“即便未能获得该分配,也不能视为相当于工资的损失”。合议庭还补充称,“在就员工持股问题达成协议之时,被告仅是饱受财政困难困扰的被收购对象,难以认定其有权决定发放规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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