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地方法院:“国家向受害者赔偿3500万韩元”
“承认在阻挠宪政秩序过程中所致伤残”

一名在示威车辆上乘坐时因交通事故致残的5·18民主化运动参与者,其精神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

参与5·18示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残…法院判决国家赔偿 View original image

光州地方法院民事第11庭(审判长 Hong Gichan 首席法官)7日表示,在A某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法院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合议庭判令国家向A某支付3,500万韩元。


A某在年满18岁的1980年5月20日,于光州市中心参与了对抗戒严军镇压的示威。他搭乘示威队伍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面部严重受伤,留下语言表达和进食困难等后遗症,并被评定为身体残疾等级。



合议庭表示:“可以认定,原告是在参与为阻止新军部势力破坏宪政秩序犯罪的抗争过程中致残”,“其身心所遭受的痛苦应当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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