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是非非]金融当局组织改组,比更换牌匾更重要的事
不能像英国那样陷入责任分散的陷阱
有必要通过政策与监管分离的设计来防止混乱
改革的本质不是权力分割而是责任整合
执政党与政府预计于7日在高级党政协商会上敲定金融当局组织改编方案。此次改编的核心是解散金融委员会,重建金融监督委员会。在新成立的金融监督委员会之下,将设立金融监督院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院,而金融政策职能则很可能移交给企划财政部。这意味着自2008年金融委员会成立以来,时隔17年再次更换“牌匾”。这不仅是简单的名称更换,而是从根本上改变政策、监管与消费者保护权限的分配格局。
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宗旨在于,将金融产业政策与金融监管分离,防止政府以特定政策目标为由过度干预金融市场,使其能够专注于本来的金融政策职能。同时,还要强化监管的专业性与独立性。然而,在新组织体系实际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预料之外的副作用和混乱,相关忧虑也不在少数。有必要回顾一下,金融委员会体制之所以维持了17年,其背景在于汲取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外汇危机期间因缺乏“控制塔”而导致混乱的教训。
因政策与监管分离而导致协调延误的可能性,是一大问题。首先,如果金融政策移交企划财政部,就存在被财政和产业逻辑所支配的风险。现场检查和监管数据能以多快速度反馈到政策上,也是关键所在。如果监管一线的信号在政策决策中反映过慢,不仅会削弱监管的实效性,也会错失政策出台的时机。此外,一旦在危机时期政策信号与监管执行出现节奏不一致的情况,就可能放大金融市场的不安,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性装置,明确最终责任人和决策程序。
新设金融消费者保护院同样留下了不少课题。单独强化消费者保护功能的初衷是合理的,但现实中的金融事故或不当销售事件,往往在检查、赔偿与制裁方面同时交织。如果金融监督院与金融消费者保护院的角色重叠,金融公司将饱受双重监管之苦,消费者也可能陷入混乱。如果出现重复调查、相互冲突的整改命令以及机构间的相互推诿,消费者保护这一本来目的就会黯然失色。必须通过精细的制度设计,防止“保护与监管的分离”蜕变为“责任的分散”。
在实践中,英国在金融危机之后,解散了原本的单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其职能拆分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等。然而,由于机构间权限重叠,监管空白与监管冲突频发,各机构只顾“维护自身地盘”、推卸责任的批评接连不断。企业饱受过度监管负担,议会则批评称,“碎片化的监管体系拖慢了危机应对,放大了金融市场的不安”。这一案例表明,单纯通过拆分机构进行改组,并不会自动带来效率或责任性的提升。
如果进行组织改编,就需要织密制度“安全网”。可以考虑强化由金融当局最高负责人汇聚一堂,讨论金融体系稳定与风险应对的协商机制——金融稳定会议的地位。目前其仍停留在协商机构层面,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在危机情况下各机构各自为政的局限也十分明显。改编之后,不应再将其仅定位为协商机构,而应予以提升,赋予实质性权力,作为替代方案。只要一旦监测到市场不安,就能自动召集,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决策、明确责任主体,再辅之以相关制度支撑,即便在权限分散的结构之下,也能以统一声音应对市场。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金融监督院与金融消费者保护院必须能够通过“一站式受理、联合调查、统一命令”体系实现有机联动。唯有如此,才能减少消费者的困惑,也能让金融公司在可预期的监管环境下运作。
同时,即便企划财政部吸收了金融政策职能,也必须配备专业人力和独立的组织架构。如果将金融视为财政、产业的下位变量,政策的稳定性与一贯性就难以为继。鉴于金融市场风险具有特殊性,必须确保有专门力量予以负责。
金融当局改编的目的,不在于分割权力,而在于弥补责任空白。为防止如英国案例那样,机构拆分演变为混乱与责任规避,政策、执行与监管之间必须有机协调,并以合作性结构作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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