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轮罚款过低也不得追加加码
[法院判决]
即使第一次作出的罚款处分属于过轻制裁,法院认为也不允许再追加提高罚款金额的处分。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4部(审判长 Lee Sangdeok 部长法官)于6月19日就牙科医生A某针对松坡区保健所提起的罚款处分取消诉讼(2024구합58159)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事实关系]
A某于2019年12月委托广告代理公司进行线上广告服务,内容包括:△招募约10名价值30万韩元的牙齿·牙龈美白治疗体验团成员,并在各自的网络博客上发布治疗后记;△招募约30名记者团成员,如在各自的网络博客上发布治疗体验谈,即可获得1万韩元现金。广告代理公司于2020年1月至4月执行了该服务。
其后,2021年9月,一名公益举报人向国民权益委员会提交了题为“请以违反医疗法处罚A某”的公益举报书。
《医疗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等不得进行下列任何一种医疗广告。”其中第2号列明“关于患者治疗体验谈等,足以使消费者对治疗效果产生误认之虞的广告内容”。国民权益委员会将包括公益举报书在内的相关资料转送给首尔警察厅和松坡区厅。
首尔东部地方法院于2023年5月认定A某违反《医疗法》的嫌疑成立,作出罚金100万韩元的略式命令。由于A某未申请正式审判,该略式命令即告确定。收到刑事案件结果的松坡区保健所在2023年9月作出以停业1个月处分为替代的罚款1500万韩元的处分。A某已缴纳该罚款。保健所受市长、郡守、区厅长的委托,可以对辖区医院实施制裁。
然而,公益举报人再次提出民怨,理由是应对A某适用修订后的《医疗法施行令》中的罚款计算标准。2020年2月28日施行的修订《医疗法施行令》将《医疗法》上的罚款上限从5000万韩元提高到10亿韩元。
松坡区保健所接受了公益举报人的主张,于2023年12月在扣除A某已经缴纳的1500万韩元罚款后,又追加处以1亿9923万韩元的罚款。A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断]
法院采纳了A某的主张,称:“一旦作出制裁处分之后,为了保护对先行处分的相对方信赖以及法律安定性,除非存在特殊事由,不允许对处分相对方作出不利的、提高处分幅度的处分。”
合议庭表示:“A某通过同一家广告代理公司,在时间上相近的时点,以相同手法实施了违反《医疗法》的行为”,“如果从刑法上看,整体违法行为应作为包括一罪评价,那么从行政法上也应将其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并作出一个制裁处分才是妥当的。”
不过,合议庭同时认为:“依据修订后的《医疗法施行令》处以罚款才是正确的”,“行政机关因误解法律而将罚款金额过低地计算,确实存在瑕疵。”这是因为在修订《医疗法施行令》施行之前就已开始的网络博客治疗体验谈发布,在公益举报时仍未删除而继续存在。
尽管如此,合议庭指出:“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知悉处分相对方的各种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将其全部合并,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作出一次罚款处分”,“仅就部分违法行为先行作出罚款处分,日后再就其余行为另行处分,在无特殊事由的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
Lee Sangwoo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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