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即使有其他通行路,如不适合使用也应承认‘周围土地通行权’”
即使土地周边存在其他通行路径,如该路径不适合农地利用,也可以承认周围土地通行权,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据法律界27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Shin Sookhee)撤销了此前驳回原告诉求的二审判决,并将原告A某针对位于光州、面积为1000平方米土地的所有者A某对附近土地所有者B某提起的通行妨碍禁止及周围土地通行权确认之诉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
A某于2020年12月取得光州市一块1000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并在该地种植西瓜、香椿等作物。该地块没有出入口道路,A某便通过相邻的B某土地出入。此后,B某于次年8月在自有土地上设置围栏,阻止A某通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于是A某向B某提起诉讼,请求拆除围栏并禁止妨碍通行。
一审认为“应当拆除围栏并承认周围土地通行权”,支持了A某的请求。然而二审则判决原告败诉,称“难以认为被告土地是唯一通路,经由林地通行并不会产生过高费用”。
在最高法院,这一判断再次被推翻。合议庭指出:“周围土地通行权不仅在该土地所有人若不将周围土地作为通行或通路则完全无法出入的情况下可以被承认,在需要承担过高费用时也可以被承认;即便已经存在既有通路,但如果实际上不足以发挥通路功能,也应予以承认。”同时指出:“本案中的林地坡度陡峭,且有因排水沟而凹陷的区段,虽然人可以通行,但运送农作物或耕作设备极为困难,通行距离达76米,还必须经过3块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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