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熙哲的创业必读法

律师 An Huiche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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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对《风险投资法》施行令的修订,着眼于激活风险投资生态,放宽监管并扩大投资主体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五个核心变化上。


第一,创业企划者(加速器)的“公司共建”(Company Building)事实上被允许。以往仅能以经营支配为目的,对自己直接选拔、培育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如今也允许与预备创业者共同设立子公司。也就是说,将从创业准备阶段起,直至策划、团队组建、资金与基础设施投入等全流程提供支持的“公司共建者”(Company Builder)模式正式纳入制度体系,这被视为为高风险、高技术创业提供提升成功可能性的战略平台,意义重大。不过,创业企划者持有子公司股份6个月以上、并在7年内完成处置的现有要求仍将维持。


第二,关于风险投资者及基金的登记和运用要求得到放宽。专业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实绩门槛由“最近3年累计1亿韩元以上”降至“5000万韩元以上”,有望扩大个人天使投资的基础。此外,个人投资组合和风险投资组合可以直接以美元(USD)出资,从而减少了兑换手续和汇率风险负担。民间风险母基金的最低设立规模由1000亿韩元降为500亿韩元,首轮出资金额下限由200亿韩元降为100亿韩元,均缩减一半。组合成员数量的计算方式也调整为将母基金本身视为1名出资者,预计可促进母基金更顺畅地出资。


第三,事后性、非故意行为限制监管得到放宽。即便投资组合企业被纳入相互出资限制企业集团,也不再负有5年内必须处置持股的义务;在非故意情况下持有金融公司股票时,将获准9个月的处置宽限期。


第四,关于风险投资(VC)及风险基金的并购(M&A)相关监管得到改善。在计算二级市场基金(Secondary Fund)的投资义务时,将贷款与授信金额也纳入计算范围,提高了制度的现实性;同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暂时取得新技术事业金融业者的股票。此外,在并购过程中,如因取得非营业用不动产或持有相互出资限制企业集团股票而构成行为限制违规,将分别给予1年和9个月的宽限期,从而减轻推进并购的负担。这预计将促进退出市场的活跃和VC的大型化。


第五,在二级市场基金投资义务的范围中,明确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权,以及简单协议未来股权(SAFE)、可转换债券的认购行为纳入其中;在文化产业专业公司相关投资方面,也根据是否隶属于同一相互出资限制企业集团,精确界定了允许与禁止的范围。



此次《风险投资法》施行令的修订,为创业企划者、初创企业和VC等风险生态系统主体提供了更多自主空间和选择,尤其是对公司共建模式的法制化,有望牵引创业生态实现质的飞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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