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决]

关于前任主持僧人因新冠去世后,其继任主持僧人与账户管理人从亡者账户中取款使用,被控侵占罪一案,宣告二人无罪的二审判决,被最高法院撤销。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审判长 Noh Kyungpil 大法官)于7月17日,将就侵占等罪名被起诉的A、B二人之中,认定其侵占罪名无罪的原审判决部分予以撤销,并将案件发回首尔北部地方法院重审(2025都5236)。

阿视亚经济资料库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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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

自1994年4月起,作为位于首尔中浪区C寺的主持僧人并经营该寺院的D,自2022年3月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去世。D去世后,A就任主持僧人。自2000年前后起,在C寺根据D的指示负责账户管理的B,与A共谋,利用存折、银行卡及密码等,从记在D名下的账户中共计取款及向记在A名下的账户转账2.5亿韩元。


[下级审判判断]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判处A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B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并一并宣告80小时社会服务。一审法院指出:“案发当时存放在相关账户中的款项,系D个人所有已属明确,对二人而言,认定其具有侵占的故意及不法领得意图是合理的。”


相反,二审法院认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B与作为继承人的被害人之间,就存放于本案账户中的款项存在委托关系”,因而就侵占罪名宣告无罪。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的判断则不同。其认为,有余地认定B基于条理或诚实信用原则,就存入亡者D账户的款项,处于为继承人保管的地位。


合议庭表示:“不能仅因B与继承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或明确的委托行为,或者继承人可以向银行行使存款债权这一事实,就作出相反判断。因D死亡,作为继承人的被害人继承了本案D账户中的金额,而B依照D的委任,作为对该账户进行实质支配之人,从条理或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可认为其处于保护或管理继承人财产的地位。”


合议庭接着指出:“即使如原审所判断的那样,因D死亡而认定D与B之间的委任关系终止,B仍负有返还其因处理民法上委任事务而受领的金钱及其他物品的义务,因此不能认为其与继承人之间在刑法上的委托关系也已终止。”


同时指出:“原审判断对侵占罪中委托关系的法律理解存在错误,且未尽必要的审理,已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Han Suhyu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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