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被当庭收押后,突然改口承认犯罪事实作出自白,则不能轻易断定该自白具有可信性,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7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a Yongju)在被以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人死亡)罪名起诉的A某一案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原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济州地方法院重审。


A某被控于2020年10月在济州西归浦一处农路上驾驶拖拉机左转驶入一条双向两车道公路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因而被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对A某宣告无罪。一审合议庭认为,检方指控A某在驶入公路前未作短暂停车而直接行驶的公诉事实,缺乏可以予以认定的证据。但二审判断不同。二审以有湮灭证据及逃跑之虞为由,当庭将A某收押。此后,A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意见书,内容为:“被告人在听取审判长指出其在进入路口时并不享有优先通行权后,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是错误的,因此完全承认被告人存在过失。”二审法院以此为依据,对A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大法院认为,在法庭收押之后,被告人若突然作出承认公诉事实的自白,应当对其陈述的可信性进行细致审查,因而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合议庭指出:“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被收押的人,有时会为了获得自由而产生哪怕作出虚假自白也在所不惜的诱因”,“在被告人于收押后突然自白的案件中,对其承认公诉事实的陈述之可信性和证明力作出评价时,必须格外注意。”



合议庭接着表示:“原审法院本应通过行使释明权等方式,准确查明该意见书的真实意旨,并通过对当时已经采纳的目击证人的询问程序,认真审查其证言的可信性”,“然而原审却将公判期日上的陈述作为主要证据而作出有罪判断,因而在关于自白的可信性及证明力的法律适用上存在误解,足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