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三星物产与御用工会签署的集体协议无效……须与现工会重新谈判”
在公司与具有“御用工会”性质的工会进行集体协议期间签订的劳动条件,也应追溯适用,并与目前已被承认集体谈判权的工会重新进行协商,最高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其要旨是,即便是在公司承认现工会的集体谈判权之前,与御用工会签订的协议也应被纳入谈判范围。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Seo Kyunghwan)于4日表示,在全国金属劳动组合针对三星物产提起的履行集体谈判请求诉讼的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并予以最终确认。
三星物产劳动者于2011年7月成立了金属工会京畿支部三星支会,自2011年8月至2021年1月,每年都向三星物产提出集体谈判要求。然而,三星物产在2011年6月成立了对抗工会“Everland工会”后,只与Everland工会签订集体协议及工资协议,对金属工会的要求则一直未予回应。对此,金属工会于2020年4月以三星物产为对象提起了履行集体谈判请求诉讼。
法院的判断出现分歧。一审认为,“就过去的条件进行溯及既往的协议是不被允许的”,因而支持了三星物产。相反,二审则判决金属工会胜诉,称“在集体协议生效之前,劳动者同样在工作,相应的条件改善也可以成为谈判的对象”。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的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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