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熙哲的创业必读法

今年7月3日经国会通过的《商法》修正案,可被视为韩国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一直以来,我国《商法》与美国特拉华州等主要公司法制相比,并未在董事与股东关系层面具体规定董事义务,因而在实务中长期存在混乱和解释空白。


此次经国会通过的《商法》修正案,将董事的忠实义务予以明文化,并更加明确董事在股东保护方面的责任,从而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问责性。最重要的变化是对《商法》第382条及第382条之3的修订,将董事义务的对象从原先的“公司”扩展为“公司及股东”,并新增内容,要求董事“应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对全体股东的利益予以公平对待”。此前,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被理解为仅面向公司,即使在并购(M&A)或物的分割等交易中出现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也难以追究董事责任。但通过本次修法,不仅大股东,少数股东的利益也必须加以考虑,具备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此外,将上市公司“社外董事”的称谓变更为“独立董事”,并将强制任命比例从四分之一提高至三分之一。适用于审计委员选任的“3%规则”也被扩大适用为:对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一律将其特殊关系人持股合并计算并加以限制。并且,自2027年1月1日起将正式引入电子股东大会制度。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上市公司必须强制召开电子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实时远程参与大会。这一制度旨在弥补既有电子投票制度的局限,强化股东的实质参与权。


此次《商法》修正案,显然是试图重新确立关于企业经营自主性和董事裁量权的社会共识,体现了改善以控股股东为中心的决策结构的制度改革意志。根据修正后的《商法》,交易结构的正当性与程序透明性的保障将被更加强调,尤其有望有助于保护少数股东并恢复市场信任。不过,由于董事责任范围扩大,管理层可能因担忧法律风险而在决策中趋于保守,大规模并购等交易的灵活性和速度也可能下降。此外,“全体股东利益”的判断在现实中较为困难,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可以肯定的是,修订后的《商法》在制度层面具有进步意义,但在实务适用上需要保持平衡的运用与解释。期待从长期来看,董事会的责任性与透明度得以强化,恢复股东信任,最终巩固公司治理结构,并推动企业价值在可持续的基础上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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