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院发布夏季保险纠纷注意事项指南

金融监督院29日提醒称,即使在旅行中丢失手机,销售旅行保险的保险公司也不会予以赔偿,消费者需加以注意。


“买了旅行保险也不赔手机丢失” View original image

根据当天金融监督院公开的《通过主要纠纷案例了解消费者注意事项》,消费者A某在旅行途中于住宿附近商店丢失了手机,遂依据其投保的旅行保险中“随身物品损失附加条款”申请理赔,但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告知称,单纯遗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只有在客观上能够证明手机被盗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赔偿。


金融监督院补充表示,即便同时投保了手机保险和旅行保险,要在手机损坏时获得重复赔偿也很困难。保险金仅在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限度内按比例赔付。


即使在与俱乐部成员一起享受水肺潜水、水上快艇等休闲活动时受伤,也很难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获得赔偿,因为俱乐部活动并不属于保险金给付事由。


如在使用水上摩托、冲浪板等租赁设备时将其损坏,即便投保了责任保险,也很难获得保险金。


即使在游泳池等体育设施中运动时受伤,只要经营者不存在过失,责任保险也不会对此进行赔偿。


购买已超过10年的空调等家电产品也被排除在支援对象之外。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到夏季进行休假、旅行和户外活动时,偶发事故会增加,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随之上升”,同时也称:“在保险金申请过程中,由于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对条款理解存在差异,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应格外注意。”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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