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称,一旦丧失大韩民国国籍,国民年金任意加入资格将自动丧失,国民年金公团的通知只是事实告知而非单独的行政处分。


法院:“一旦丧失国籍,国民养老金自愿参保资格自动失效” View original image

28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庭(审判长 Jin Hyeonseop)驳回了A某针对国民年金公团提起的,要求撤销其国民年金任意加入者资格取消及年金发放中止处分的诉讼。


A某过去先后取得并丧失了国民年金职场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资格。2024年2月,法务部通报称,A某的国籍自2005年3月16日起追溯丧失,同年2月15日起被登记为外国人。国民年金公团于2024年3月通知称:“2009年9月4日取得的任意加入者资格因国籍丧失而追溯丧失,1999年4月1日取得的地区加入者资格丧失日期由原先的2008年11月20日变更为国籍丧失日次日即2005年3月17日。”A某对此提出异议,但公团仅恢复了2005年3月17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地区加入者资格,任意加入者资格仍维持为已丧失状态。于是A某提起了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公团的通知并非行政处分,因而驳回了诉讼。合议庭表示:“对于国民年金任意加入者,一旦发生国民年金法第12条第3款规定的事由,即便没有另行作出处分,自该事由发生之日或次日起,资格丧失的效力当然发生”,“公团发出的通知仅是从确认加入者资格是否发生变动及其时间的意义出发所作出的通知行为,不能认为由此直接引起了权利义务的变动。”



合议庭还表示:“即便将其视为处分,年金加入期间不足10年者的老龄年金受领权本来就未被承认为财产权,因此不存在财产权被侵害的问题。”对于A某主张其曾从公团负责人处听到“没有问题”一说,合议庭也认为:“没有证据支持这一主张,而且该发言本身也是针对‘美利坚合众国公民’而非‘国籍丧失者’,因此并不构成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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