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大法院就隶属于三星电子服务合作公司的维修技师,认可其与三星电子服务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并最终维持了原审“派遣时间超过2年即推定为直接雇用”的判断。


大法院民事第3部(主审大法官 Lee Heung-gu)于6月12日,在A某针对三星电子服务提起的确认劳动者地位等诉讼上诉审(2022다166)中,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了原审中部分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

为帮助理解报道内容而配发的照片。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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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

A某隶属于三星电子服务的合作公司,自2004年起负责三星电子服务的电子产品维修工作。A某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已超过2年”,据此请求确认直接雇用关系成立,并要求被告自推定直接雇用之日起支付与被告正式员工之间的工资差额等款项。


[下级审]

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并未成立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也不能认为被告公司与合作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业务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但二审认为,“A某虽隶属于合作公司,但在三星电子服务的指挥、命令之下提供劳动,自2004年6月1日起即成立劳务派遣关系,在2年后的2006年6月1日发生推定直接雇用的法律效果”,据此作出部分支持原告的判决。


[争点]

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务派遣关系


[大法院判断]

大法院认可原审判断,驳回上诉,并再次确认既有法律原则。大法院表示:“直接雇用推定规定系设定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效果,其内容与派遣单位并无直接关联,亦不能认为将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该等法律关系的成立或法律效果的发生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须继续维持,作为该法律效果存续的要件。”并指出:“因此,即便在推定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成立直接雇用关系之后,被派遣劳动者在其与派遣单位的关系中辞职或被解雇,原则上也不会影响与用工单位之间有关直接雇用推定的法律关系。”


大法院同时指出:“原审在认定原告于直接雇用推定效果发生之后虽从被告的合作公司离职,但该推定效果仍然继续存在的前提下,支持了原告关于确认劳动者地位的请求以及原告就其在合作公司离职日前的工资请求”,并判示:“原审上述判断正当,其间并不存在误解《派遣法》中关于直接雇用推定规定的法律原则等足以影响判决的错误。”



安载明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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