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预告金消法修正案立法
相关监督规定修正案同步调整
强化金融公司销售责任

销售 ELS 等高风险产品时 禁止诱导式答复和非面对面劝诱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委员会14日表示,为了就“防止高难度金融投资产品不当销售综合对策”相关的制度改进等事项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令》修正案的立法预告,并就《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督规定》修正案的规定变更进行预告,期限至8月25日。


修正案强化了金融公司在销售高难度投资产品时进行投资者类型分析的要求,规定在评估一般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承受能力时,必须综合考虑6项必需核实信息。


此前,一些金融公司为了向希望本金保全或希望短期投资的消费者销售股价联动证券(ELS)等高风险产品,在进行投资者类型评估时,对6个项目中的部分核实信息予以省略,从而流于形式地开展适合性、适当性评估。


为此,将通过修改实施令第14条,在消费者希望加入对其本人不适合、不适当的金融投资产品时,将相关报告名称变更为“非适当性判断报告”,以便消费者能够明确认知该产品为不适合、不适当产品。同时,将改进报告样式,要求对非适当判断的依据及理由等进行详细记载,使消费者易于理解并充分掌握相关内容。


作为这一举措的一环,将修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督规定》第13条(改善高难度金融投资产品的产品说明顺序)。考虑到消费者行为偏差等因素,为使高难度金融投资产品的重要事项得到明确说明,将在核心说明书最上端优先记载并说明:①不适合购买高难度金融投资产品的消费者类型,②损失可能性等风险及损失发生案例等内容。


同时,将修改监督规定第15条(追加禁止不当劝诱行为),规定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劝诱签订合同时,不得在适合性、适当性评估过程中诱导消费者作出特定回答。并新增规定,将面对面投资劝诱后再劝诱以非面对面方式签约,或由金融公司代为办理加入的情形,界定为不当劝诱行为。


此外,将通过修改实施令第35条(改善纠纷调解案件送达管辖法院的通知程序),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统筹机构的职责(通过修订规定),并通过修订规定为内部控制委员会的报告事项运营提供依据。


金融委员会计划在8月25日前完成立法预告及规定变更预告程序后,迅速推进监管审查、法制处审查以及金融委员会和副部长·国务会议(针对实施令)的表决等立法程序。


同时,还将稳步推进包括设立可销售ELS的银行重点网点等改善银行销售惯例的方案,以及修改银行非存款产品内部控制示范规程(银行联合会)和标准投资劝诱准则(金融投资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规定。



金融委员会表示,通过加强高难度金融投资产品的销售规制等制度改进措施,有望建立对金融消费者更加严密的保护体系,并称今后政府也将持续推进为保护金融消费者而进行的制度改进工作。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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