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门店外地点销售药品”
大法院认定属“违反药师法”

大法院:“电话订购韩药快递配送属违反药师法”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裁定,韩药师通过电话接受韩药订单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的行为,构成违反《药师法》。


据法律界14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Shin Sookhee)近日撤销了此前宣告一名被控违反《药师法》的韩药师无罪的二审判决,发回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并明确其有罪的法律判断。


该韩药师于2019年9月在自己经营的韩药局内,对一名来访顾客进行问诊后,销售减肥韩药,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两个月后的11月,该顾客通过电话表示有追加购买意向,韩药师遂将与此前销售相同的韩药再次通过快递寄出。


检方认为,此举违反了《药师法》中“药局开设者及药品销售业者不得在该药局或店铺以外的场所销售药品”的规定,遂将其提起公诉。


一审与二审的判断出现分歧。一审认为A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药师法》,判处罚金100万韩元;而二审则宣告A某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药品的订购、调剂、交付、用药指导等构成药品销售的一系列行为,其主要部分是以可视为在韩药局内进行的同等方式完成的,这一认定较为妥当”。


二审并解释称,应当考虑到顾客在服用此前销售的韩药后并未出现明显异常症状,且判断无需再次进行当面问诊,因而重新销售同一韩药的情形。


大法院的判断则不同。大法院指出,“本案韩药订购并非在韩药局内完成,而是通过电话进行,因此未能在与订购者当面接触的状态下,在其服用韩药后确认身体变化,再根据订购者当时的身体状况接受订单、调剂并进行充分用药指导,这一系列行为并未得到妥善履行”,因此“不能认为药品的订购、交付、用药指导等是在韩药局内进行,或以可视为与其同等的方式进行”。



大法院表示,“上述销售行为违反《药师法》”,“原审存在误解法律适用的错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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