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修正案通过、大法院判决
董事责任追究预计将增加
“可参考美国法理”
随着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从公司扩大至股东的更为严厉的《商法》修正案于7月3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围绕以此为依据的“股东代表诉讼”可能激增的担忧,正在以财界为中心浮现。近期大法院(最高法院)就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要件作出了较以往更为灵活的解释,也在提高股东代表诉讼的可利用性。
本次修正案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从原先的“公司”扩大为“公司及股东”,从而强化了中小股东的权利。
若董事在经营决策时优先考虑控股股东的利益,则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义务。少数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追究相关董事的责任。经济8大团体在3日《商法》修正案获国会通过后发表联合立场文件,表示忧虑称:“尚未为董事提供诉讼防御手段,随着3%规则的强化,投机势力等被选任为审计委员的可能性大幅提高。”
根据《商法》第403条,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上市公司为万分之一以上且连续持有6个月)的股东,可以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代表诉讼。原则上,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须先向公司提出起诉请求,只有在公司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股东方可提起代表诉讼。
大法院于6月12日判示,即便股东未向公司提出起诉请求而直接提起代表诉讼,只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原告反复提出的起诉请求多次作出明确拒绝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存在公司不会响应股东起诉请求这一特殊情形(2024다216743号)。本案原告先针对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后才事后提出起诉请求。公司则以“不能对自己提起诉讼”为由,明确拒绝该起诉请求。法院认为,如果在公司已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视为瑕疵不可治愈,则股东将不得不在该代表诉讼被驳回后再次提起同一诉讼,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负担。迄今为止,法院一直为防止股东滥诉而坚持认为,未事先提出请求即提起的诉讼因未满足起诉要件而不适法,但通过本次大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即便部分要件未完全具备,瑕疵亦可被治愈。
在修订后的《商法》和大法院判例出台后,各企业正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应对方案。法务法人Barun律师事务所律师 Choi Jaewoong(46岁,司法研修院第38期)表示:“根据公司具体的应对方式,起诉要件的瑕疵有可能得到治愈”,“尤其是在拒绝起诉请求时,与其仅对股东的起诉请求不予回应或以形式性理由予以拒绝,不如将公司内部审查后的拒绝理由具体加以列明,明确说明公司拒绝该起诉请求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这一点十分必要。”Choi律师还表示:“但仅在公司于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方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原则依然有效。”
Kim & Chang律师事务所律师 Kim Jipyeong(47岁,第33期)称:“有观点认为,除以往代替公司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之外,还可以由股东作为直接义务遵守主体(被害人),对董事提起直接损害赔偿之诉。”但他同时表示:“只是根据《商法》第401条及《民法》第750条,其要件受到限制,且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今后仍需观察法院的判断。”Kim Jipyeong律师还表示:“围绕董事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依据《商法》第402条,为阻止董事违法行为持续及特定交易的推进与效力发生而申请的假处分诉讼也可能增加”,“在美国,通过以社外董事为中心的特别委员会对是否提起代表诉讼作出公正判断的情形下,存在尊重该判断的法律原理,参考此类做法也可成为一种替代方案。”
法务法人Sejong企业治理结构战略中心主任律师 Lee Donggeon(54岁,第29期)表示:“企业对于股东事后提出的起诉请求,应当更加慎重地审查和应对;随着程序性驳回的可能性下降,预计进入本案审理阶段的案例将会增加”,“通过专家及独立委员会等进行充分的经营判断,以及开展非形式化的董事会决议、而是实质性的审议和表决,尤为重要。”
法务法人Taepyungyang治理解决方案中心律师 Kim Kyungsoo(38岁,第42期)也表示:“《商法》修订之后,相较于以往的防御逻辑‘为公司利益所作的决策’,还需要更进一步,对该决策是否是‘为全体股东利益所作的决策’,以及是否是‘对全体股东利益予以公平对待的决策’,作出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说明。”
记者 Seo Hayoun,《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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