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成本可通过推计调查确定……全盘否认有悖经验法则”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即便企业销售额已被实际认可,但以与之对应的成本不存在实物交易为由,对法人税进行更正的课税当局处分应当被取消。
其要旨在于,课税当局本应通过推计调查等替代方法计算所得金额,却完全未作任何举证,属于违法行为。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 Ko Eunsul 审判长法官)于4月17日在A公司诉冠岳税务署署长的法人税征收处分取消诉讼(2024구합63885)中判决原告胜诉。合议庭表示:“取消冠岳税务署于2022年7月对A公司作出的,将2020事业年度法人税6.5014亿韩元予以更正的处分。”
[事实关系]
A公司为从事通信设备销售业、电子商务等业务目的而设立。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A公司收购二手手机后在国内销售或出口海外。
首尔地方国税厅自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对A公司实施了关于2020事业年度法人税的综合调查。其结果是,首尔地方国税厅认定A公司在2020年下半年从24家进货方取得了无实物交易的、供给价款合计21.9268亿韩元的进项税额发票,并就相关资料向首尔地方国税厅作了通报。课税当局否认A公司将上述发票进项金额按法人税法计入销售成本、作为损金(导致法人净资产减少的交易所产生的费用)的部分,将法人税课税标准增加至21.5794亿韩元,并更正通知法人税6.5014亿韩元。
A公司主张:“课税当局一方面正常认可销售收入,却以怀疑为虚假交易为由,全面否认与之对应的二手手机购置成本,这是不当的。”法人税法第66条第3款及同法施行令第104条规定,在无法通过账簿或其他证明文件计算所得金额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推计课税等替代方法计算所得。A公司主张的要旨是,如果课税当局已经认可销售额,那么即便缺乏凭证,也应当通过推计调查等方式,在可计算的范围内认可与之对应的销售成本,而非全部否认。
[法院判断]
首尔行政法院采纳了A公司的主张。合议庭指出:“冠岳税务署在全面否认依据税额发票记载的销售成本的同时,却对可通过推计调查方法计算的销售成本完全未作举证,属违法行为”,“本案处分应予取消”。
合议庭说明称:“通过赋予各终端机的唯一识别号IMEI,可以将销售额与进货成本一一对应”,“如果销售额实际上被认可,那么认为存在与之相应的销售成本,符合经验法则。”同时指出:“A公司主张的必要经费系与销售额相对应的二手手机购买成本,该成本确已发生却未反映在所得金额中,这一点显然无疑,因此,不能因为作为纳税义务人的A公司未能提交客观凭证,就推定该成本不存在,这有悖经验法则,并应认定属于法人税法施行令第104条第1款所规定的‘账簿或证明文件不存在,或者重要部分不完备或虚假’的情形”,“课税机关应当在通过推计调查方法可以计算的范围内,对该金额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新闻》记者 Hong Yunji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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