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落实排他性运营权的正式实施指引
金融委员会表示,已制定包含排他性运营权细化运行标准和程序的《创新金融经营者排他性运营权指引》,并于25日在第12次金融委员会定期会议上进行了报告。
所谓排他性运营权,是指正在提供创新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为转为金融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式经营者而取得许可等时,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其优先权,以支持其在金融市场内站稳脚跟的制度。迄今为止,通过金融监管沙盒,对多种金融服务完成了基于实证的法规整备,由此部分创新企业已经结束实证阶段,正本格着手准备正式许可申请。
本次指引包括排他性运营权的具体发生要件、为计算存续期限所需的程序与标准、发生范围、信息披露系统以及在受到侵害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等内容。
欲取得排他性运营权的创新金融经营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获得许可、批准或核准。如果在申请许可时尚未推出相关服务,或在指定期限届满、指定效力失效之后才申请许可,则不产生排他性运营权。
排他性运营权的存续期限,在自许可之日起2年范围内,由创新金融审查委员会专门小委员会及创新金融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由金融委员会最终决定。
排他性运营权受到侵害的经营者,可以向金融委员会申请保护措施,经创新委员会专门小组和创新委员会审议后,由金融委员会就是否存在侵害以及纠正、停止命令等作出决定并予以通知。如不履行纠正、停止命令,将依据《金融创新法》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款。本指引自当天起施行,并适用于在指引施行前已具备排他性运营权发生要件并提交许可申请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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