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议题速览]特检律师 Jo Eunseok 起诉 Kim Yonghyun 构成滥用职权吗?
负责调查与“12·3非常戒严”相关的前总统尹锡悦等人涉嫌内乱、外患、销毁证据等罪名的特别检察官 Jo Eunseok,在被任命仅6天后的本月18日对前国防部长 Kim Yonghyun追加起诉,Kim前部长一方以“滥用职权”为由强烈反发。
法律界评价认为,曾在检察机关任职时被视为代表性“特搜通”的Jo特检,拒绝了法院的有条件保释决定,使原本期待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无条件获释的Kim前部长措手不及。
Kim Yonghyun前部长一方:“非法起诉,将提起刑事控告”
Kim前部长一方主张:▲在调查准备期间,特别检察官并无提起公诉的权限,因此对Kim前部长的起诉属于滥用职权的非法起诉;▲在起诉过程中,将尚未查证的Kim前部长相关侦查内容对外公布,构成《内乱特别检察法》上的侦查内容公表罪(该法第23条第2款)以及《刑法》上的名誉毁损罪。
据此,他们表示将以滥用职权及违反《内乱特别检察法》侦查内容公表罪的嫌疑对Jo特检提出控告,并将行使特别检察法所赋予的异议申请权、执行停止申请权。
特别检察法上准备期间可进行侦查和维持公诉…能否起诉?
规定Jo特检侦查期间的《内乱特别检察法》第10条第1款明确,特别检察官可在“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进行侦查准备。同时,第10条第1款但书规定:“但在侦查准备期间,如为防止证据灭失而有必要迅速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进行相关侦查,并可维持已接管案件的公诉。”
换言之,《内乱特别检察法》明确允许在侦查准备期间进行侦查以及对已起诉并移交的案件维持公诉,但对于在准备期间是否可以提起新的公诉,并无明文规定,因而需要作出法律解释。
法律未就“准备期间的起诉”作出规定,似乎是因为立法时未能预见到本案这种情况:为阻断销毁证据的可能性,有必要在羁押期限届满前紧急追加起诉并申请逮捕令,同时,警方、检方或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对相关案件的侦查已相当深入,具备以区别于先前起诉罪名的其他嫌疑追加起诉的条件。
Kim前部长一方将其称为非法起诉,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这一点。
Jo特检18日宣布启动侦查…预先堵住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由于Jo特检事先封堵了上述争议空间,因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特别检察官在侦查准备期间是否可以提起公诉”这一法律解释问题。
Jo特检19日通过向媒体发布的通知表示:“已于18日启动侦查,并于18日晚间以通过欺罔手段妨害公务、教唆销毁证据等嫌疑对Kim前部长提起公诉。”
他还补充称:“今后将迅速推进向法院申请并案审理及追加签发逮捕令等程序。”
有解读认为,这可以视为Jo特检明确表明:自己并非在准备期间提起公诉,而是已经正式进入最长期可达150日的侦查期间。
不过,争议余地依然存在。《内乱特别检察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特别检察官应当自依据第1款规定的准备期间届满之次日起90日内(中略)完成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也就是说,自最长20日的准备期间结束后,正式侦查期间才开始计算。然而,在连特别检察官辅助检察官都尚未任命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准备期间已经届满,仍存疑问。若认为尚未届满,则本案起诉实际上发生在准备期间,问题又回到“除侦查外,是否允许在准备期间提起公诉”。
当然,由于侦查本身总是以可能起诉为前提,只要法律允许侦查,就也可以认为当然允许起诉。不过,Kim前部长一方的立场是,本次Jo特检的起诉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诉提起程序无效情形,因而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27条第2号作出公诉驳回判决。
有待法院裁量…审判并案与否、是否再度羁押成关键
最终,本次起诉在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只能通过法院的判断加以厘清。
如果法院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准备期间不仅可以进行侦查,也当然可以提起公诉,那么Kim前部长将就追加起诉的欺罔妨害公务、教唆销毁证据嫌疑一并受审,并很可能与此前已起诉的案件合并审理,进而再次面临被羁押的关口。
相反,如果法院采纳Kim前部长一方的主张,认定“准备期间的起诉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并作出公诉驳回判决,那么Kim前部长将在本月26日羁押期限届满后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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